为了提升法援宣传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联合打造专栏——《一起来学民法典》,热点问题有请法律援助的优秀办案律师为您解析:
女朋友和妈妈同时落水,先救谁?
很多女生喜欢问男朋友一个问题:我和你妈妈同时掉到水里,你先救谁?这一问题让无数男性头疼,不知道怎么回答。现在从法律层面来考虑这个问题,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到水里,到底应该先救谁呢?
到底应该先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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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解答
妈妈和女朋友,作为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女人,一个给了生命,一个陪着度过余生,每个人的重要性都不能用金钱衡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妈妈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水里,救女朋友属于道德义务,救母亲属于法定义务,如果不救母亲造成其死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因体力不足,下水后只能根据就近原则先救女朋友,在救妈妈的时候体力不支了,这是一种“无法选择”的情况,属于在不得已通过侵害妈妈生命的方式而保护女友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行为满足了不作为杀人的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应当排除违法,即这种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通过微信发给女朋友的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自从微信增加了发红包的功能,逢年过节发红包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祝福方式。热恋中的男女,为了增进感情,通常会互相赠送礼物,或者偶尔的经济往来都是在所难免的。那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发给女朋友的红包,分手后可以主张要回吗?
你觉得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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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解答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百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像情人节、“5.20”这样特定的日子发送的红包,男朋友是为了表达爱意,女朋友也欣然接受,双方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而且红包属于动产的范畴,女朋友接收红包后,就完成了红包的交付,赠与红包的行为就完成了,这类被归于一般赠与行为的红包,男朋友是无权要求女朋友退还的。
如果男朋友有证据证明该红包并非表达爱意,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或者说当时明确说是彩礼,但是双方分手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是会支持男朋友要求退还红包对应款项的请求。
为自保打死东北虎,需要承担责任吗?
去野外探险,遇到老虎袭击,为了自保,失手把老虎打死了!事后发现这竟然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为自保打死东北虎,需要承担责任吗?
做“当代武松”,法律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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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解答
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正常情况下是坚决不能杀害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本案中,去野外探险,遇到老虎袭击,当事人是为了自保才把老虎打死的,并不是一种非法猎杀行为,而是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本案中打死老虎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司机突发疾病出车祸,需要向乘客赔偿吗?
的哥周先生在开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失去意识,驾驶车辆不受控制地撞到路边护栏,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事后,的哥周先生抢救成功,乘客便向他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为司机突发疾病导致乘客受伤,司机需要赔偿吗?
你觉得周的哥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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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解答
如果周先生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不宜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因为周先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所以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
如果周先生明知患有心脏病,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病发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那周先生主观上就有明显的过错,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视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和过错程度,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周先生与乘客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周先生承运过程中非本人原因致伤,乘客作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侵权或违约为由向周先生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过,一般来说用于营运的车辆都购买了保险,周先生可以主张先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来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周先生本人来承担。
“法援惠民生”党建联盟正式成立
6月25日,“法援惠民生”党建联盟签约仪式在南京举行,省司法厅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8家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联络员参加了活动。会上各共建支部党组织签订了联盟协议书。
“法援惠民生”党建联盟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党支部倡议,联合6家省级机关和1家南京市级机关党组织共同组建。联盟各成员单位均工作在民生一线,与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加强特殊群体权益维护密切相关,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法援“聚合体”,也是扶贫助弱的职业共同体。
党建联盟的成立,对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维护与法律援助之间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援助与困难群体法律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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