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个基本原则及含义(学习民法典第四条)(1)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尊重对方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在平等对话、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公平交易。

平等原则在生活中如何体现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比如生活中,企业不能因为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拒绝求职者的面试;不能因为姑娘出嫁了就不让参与遗产分配;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就业、结婚,生育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因对方的权势、财富影响到权利的维护。

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强买强卖”,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最后,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易错点提示:

民法上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存在差别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实现更加合理的平等,消费者因欺诈行为使得合法权益受损,经营者和销售者则需要按照商品的价格进行3倍赔偿。相对于消费者,商品的经营者、销售者在对商品的质量、用途更加了解,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为了体现平等,在商品的经营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商品的经营者、销售者诚信经营。

平等原则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非权利和义务对等, 即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法律和自身的需求,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有可能享有更多的民事权利,也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甚至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比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