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杨一凡 通讯员 张科顶

近日,萧山瓜沥派出所城区警务室队员巡逻至瓜沥镇进化村生产湾河附近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河边捕捞水产品。

河边捕鱼捉虾(我是捕虾又不是捕鱼)(1)

▍监控画面中男子可以看到正在河边捕捞

2名队员向所里汇报情况,封盛副所长安排综合指挥室调取周边监控,固定证据,随后指令开展现场查处。

队员们迅速上前将男子控制,现场查获网兜一只,河虾0.2斤和河蟹等渔获物,还有可疑空药瓶一只,瓶身标签写着“溴氰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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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及空药瓶

“你用这个做什么?”

面对队员质问,男子嗫嚅着回答:“用来药虾的。倒河里,很快虾就浮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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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经查,嫌疑男子屈某某(34岁,贵州人)。当天闲来无事,便拿着家中剩下的药物,在进化村生产湾河用“毒渔”方式非法捕捞。

被抓获时,屈某某已将瓶中剩余的溴氰菊酯全部倒入生产湾河水中。

屈某某明知该区域属于禁渔区,却辩称他理解的禁渔是禁止捕鱼,没有说不能捕虾。民警问其这样毒来的虾能做什么?屈某某称自己想吃。“听说那条河的虾很灵的,吃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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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区域属于禁渔区 还树立了公告牌

经专业机构鉴定,8月31日,鉴定结果证实屈某某倒入河中的确是“溴氰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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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机构鉴定 屈某某倒入河中的就是溴氰菊酯

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夏季,往往是非法捕捞较为活跃的时节。萧山警方会同渔政部门加大巡查打击力度。今年7至8月,共查处非法捕捞人员14人。

7月7日凌晨,厉某某(38岁,萧山人)等人在进化镇进化溪天乐村段水域进行电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黑鱼、小杂鱼等渔获物3.0千克以及锂电池一体机、电捕网兜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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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和工具

7月28日,蜀山派出所接渔政部门移交案件:今年6月,丁某某(29岁,安徽人)等人在蜀山街道鲁公桥第四横河水域电捕鱼,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鲫鱼、杂鱼、泥鳅等渔获物1.0千克以及锂电池一体机、电捕网兜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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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捕获的鱼类和捕捞工具

7月30日,胡某某(58岁,萧山人)在宁围街道新安村机场公路北侧利群河水域进行电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小鲫鱼等渔获物若干以及锂电池一体机、电捕网兜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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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的捕捞工具

“电渔”、“炸渔”、“毒渔”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都有极大危害。鱼虾即使没被电死,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食用这些鱼虾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有规定情形的,将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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