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工资问题、履行劳动合同等原因与员工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随意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且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呢?
案件回顾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李某仍在该物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续签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5月31日,该物业公司向李某送达《合同到期通知》,称“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变化,公司决定不再同您续约。望按合同要求和公司规定如期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6月20日,李某向该物业公司送达《提请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表示“本人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本人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本次合同到期前提请公司与本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望公司尽快与本人办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就此产生意见分歧。
2017年6月26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之间其实际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2017年8月29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均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否则应视为双方连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两份劳动合同日期没有衔接的原因也是李某造成的,故无须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李某的二倍工资。此外,李某在职期间存在经常性迟到早退、缺勤的情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质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物业公司与李某虽然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日之次日,自2016年6月1日至30日双方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物业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在仲裁时效范围内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物业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李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在无合理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认为,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因李某违反公司制度,而非书面通知中所述“公司岗位需求变化”,且书面通知中的理由是应李某要求所写。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书面通知不续签理由系应李某要求所写,且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提到的“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证明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不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随意无依据、无标准地拒绝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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