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长期性的基本制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什么情况用公积金?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什么情况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长期性的基本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在城镇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的金额,职工所在的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金额,两部分统一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得,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这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储金,就是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强制缴存;二是统一存储;三是专项使用。
(1)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间要求,随时随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时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2)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是专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方向性。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的住房储金,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之时止,都有义务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基本制度。
(3)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月缴存。职工缴存的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只能将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储在受委托银行为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 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2)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不但有筹资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有 着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体现了货币工资分配的因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 职工住房消费领域,逐步切断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住房纽带关系,达到职工通 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解决自己 的住房问题的目的。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重要职能。
(3)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3 住房公积金涉及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3.1 缴存法律关系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 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 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 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3.2 使用法律关系
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 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 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 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3 管理法律关系
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