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期延误后最优赶工费计算(工期顺延情形及认定)(1)

工期顺延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承包人提出申请,最终使得合同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程期限及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通过顺延工期可避免承担违约金。然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如果想要提出工期顺延,那么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导致工期顺眼的情形以及实践中工期顺延的认定。

一、工期顺延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践中常见的工期顺延有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

(8)不可抗力。

(9)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或经发包方签证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承包方提出顺延申请,法院一般会基于综合考量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大多是由发包方造成的前提下,会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另外工期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承发包双方应注重对工期顺延情形的约定。

二、工期顺延的认定

1、工期顺延的一般认定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法院一般会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并结合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顺延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承包方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的情形:(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特殊情况下工期顺延的认定

实践中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同意或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对此法院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认定:

(1)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三、承包方的举证责任

在认定工期延误方面,发包人一般只需要证明实际竣工实际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即可。而承包人较之于发包人存在一定的劣势,必须要证明逾期竣工原因并非承包人的过错。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等行为,一般会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进行确认,如果未取得签证,但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期延长报审表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顺延工期的主张。

综上所述,承发包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情形下期限内,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实践中常常存在承包人逾期未提出顺延申请或即使提出顺延申请但未获得顺延同意签证,此时法院一般会综合审查承包人是否实际提出申请以及双方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确实约定承包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内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尊重合同的约定。工期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难点问题,笔者建议承发包方注意合同约定及往来文件的保存,在满足工期顺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顺延申请。

一建工期延误后最优赶工费计算(工期顺延情形及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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