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程序如何确认?

工期顺延手续(工期顺延的程序如何确认)(1)

(1)有签证的按照签证确认顺延的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工程签证的一种,特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工期顺延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共同对延误工期是否可顺延及顺延天数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

工期顺延签证一是双方就工期顺延事由及顺延天数签订的补充协议。当事人及时对延误工期是否可顺延进行签证确认,是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意味着双方就该部分工期顺延不再具有争议。将极大地减少工期争议,提高施工效率。

双方顺延工期的依据不限于签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确认方式为“签证等”,可见除了约定的签证形式外,具有同签证效力一样的其他书面文件,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表达了一致“同意工期顺延及顺延天数”的意思时,亦可作为工期顺延依据。例如:发包人通过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联系单等确认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的确认,均应被认定符合约定的签证等形式。

(2)没有签证的按索赔程序确认顺延的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明确了没有工期签证可以工期索赔。承包人已提交符合约定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对工期顺延进行签证情况下,承包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已在约定期限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且工期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时,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工期顺延申请只需提供顺延意向。结合该条规定并参考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条,索赔意向通知与索赔报告之区分,除非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应明确顺延天数并提供证明材料,承包人只要提交工期顺延申请,作出申请顺延意思表示和对事件的描述,即可视为提交过工期顺延申请;至于是否顺延及顺延天数,可在争议解决阶段提出,据以作出认定。

(3)约定逾期索赔视为放弃的按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承包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申请工期顺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申请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进度计划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在合同约定逾期申请工期顺延,视为工期不顺延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受该约定约束,此时承包人逾期申请的,其工期顺延权利自然不受保护。

即使合同约定了权利失效的索赔期限,承包人仍可以抗辩。逾期索赔视为放弃的例外情形:一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即: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但是在工期顺延约定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单方批复工期顺延签证、会议纪要同意工期顺延,此时应认定发包人对工期索赔的放弃,双方就工期顺延重新达成一致,按照最新的真实意思表认定,准予工期顺延。二是提出合理抗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包括“工程发生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或者有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并且承包人对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予以合理解释,此时也应酌情予以顺延。”实际上,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仅以合同约定即判定承包人丧失工期顺延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即承包人有正当理由顺延工期的,应当予以准许。

工期顺延手续(工期顺延的程序如何确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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