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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唐诗必背30首 子不教父之过

幼儿园唐诗必背30首 子不教父之过

“子不教父之过”(普法小小说)

连立衡、魏延宏、世恒氘、朱马龙不仅在一个街道上居住,而且是在同一个小学同一个班级上学。四人上学时,往往能在街口碰面,由家长带着一同到校。放学时就更不用说,一同走出校门见到各自的家长将其接回家中。

一晃几年过去了,他们已经上到五年级了。由于是街坊邻居,再加上一同上学了好几年,不但他们四人成了“铁哥们”,而且他们的家长也成了老熟人。家长们怕孩子在学校受别的同学欺负,分别或共同嘱咐他们四人要精诚团结,共御外侮。可四个孩子却理解成抱团取暖,打架斗殴一起上,人多力量大,反正不吃亏。久而久之,他们四人成了学校有名的小“四人帮”。

武大力是不久前从外地调来的“转学生”,个头比他们四人都高出半头左右,也许是刚刚来到一个新环境的原因,经常沉默寡言,自然也没有主动与他们四人“打招呼”。这让他们很不舒服,认为是小看他们。

一天,趁着上体育课下课之机,连立衡对其他三人说道:“喂,弟兄们,瞧那姓武的,来咱们班上课都好多天了,也不理咱们‘四人帮’,是不是不把咱们放在眼里呀?”

“就是,那货真圣人蛋。”朱马龙附和道。

“要不让他尝尝不拜咱们这‘码头’的厉害?”魏延宏愤愤地说道。

“对,咱们四人一起上去,好好教训教训他一下。”世恒氘加劲道。

“好,说干就干!”

于是,他们四人商量了计策。随后,他们悄悄地围到武大力身边,在其没有任何提防的情况下,将武大力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上,致使武大力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武大力的家长非常气愤,一怒之下将他们四人及其家长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因四名被告均未满十四周岁,刑法上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但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他们四人的家长——监护人共同承担因武大力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元。

学校本来是同学们学习文化,锻炼身体的“圣地”,不应该拉帮结派,更不应该持强凌弱,校园欺凌。他们四人尽管不到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承担。所以,家长,也就是监护人一定要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严格管束被监护人的行为,使之合法合规,有利社会,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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