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是易某APP的平台注册司机,他接到从广州到揭阳的网约车预约单后,在约定时间内到达了出发地。下单人林某电话告知阿成,乘车人詹某是自己的客户,请阿成不要与其随意聊天,车费现金支付。没想到送至目的地后,詹某不愿支付1323元的车费,仅同意支付300元。经沟通,才发现是下单人林某从中作梗。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乘客误付3万元车费 车费1323元却只愿付300元(1)

车费1323元

打车人只愿付300元

2018年4月13日9时,阿成通过易某APP上接到9时30分从广州西就街叶之绿大厦出发到揭阳惠来县前詹镇政府的行程预约单,阿成接单后即前往出发地,快到时,下单用户使用137****6352的手机号码致电,说他姓林,并让阿成叫他“林总”,告知阿成乘车人系自己的客户詹某,车费现金支付,还称该客户比较重要,阿成不要随意和其聊天、阿成同意不随意聊天,但要求车费通过平台支付,林某也表示同意。

之后阿成接到詹某后,便问詹某是否认识林某,詹某回答是,于是阿成便按照订单行程出发。下午即将到达目的地时,阿成将订单提前结算,平台显示费用为1323元,此时阿成询问詹某如何支付1323元,詹某却称仅同意现金支付300元,双方沟通后才知道还有林某从中下单一事。

詹某称,其于2018年4月12日在某行车软件发布次日上午9:30从广州市叶之绿大厦至揭阳市惠来县前詹镇的顺风车行程,下午有一个来自上海的电话与他进行联系,来电者自称林某,表示愿意顺路送他到目的地,但要求不通过平台支付,而是由詹某现金支付顺风车费300元,詹某在表示疑惑后还是同意了。2018年4月13日早上8时40分,在詹某准备出发时,林某电话告知詹某其临时有事,安排林某的公司同事代为出行,并让詹某称是林某客户即可。随后詹某乘坐了阿成的车辆,并告知阿成认识林某。

顿觉被骗的两人立马拨打林某的电话,结果无人接听。

无法查明下单人身份

各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想到折腾一下午,竟然白跑一趟,阿成十分气愤,遂诉至法院,要求詹某及易某APP的经营者北京东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共同支付车费1323元。詹某及东方公司均认为自己委屈,不肯承担费用。

东方公司称,该易某平台的乘客用户注册无需实名,亦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根据系统显示,下单人林某的注册名称为“WANG”,注册电话187****6192,无法提供其他的详细身份信息。这个注册电话号码与林某联系詹某等人的号码并不一致。发生该纠纷后,东方公司每日均安排客服人员电话催收,但至今无人接听电话,亦未催收到车费。

法院认为,阿成、詹某与东方公司均无法提供林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导致阿成已完成的服务无人付费,出现这一情况,阿成、詹某和东方公司均有过错,三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涉案行车订单行程较远,行车费用较高,阿成理应谨慎审查乘车人与下单人是否一致,且应在詹某上车时及时告知订单信息;詹某作为服务使用人,理应通过易某平台或其他网约车平台发布行程订单信息,并通过平台订单信息进行费用结算,却取消平台订单而选择与林某私下完成交易,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东方公司作为易某平台的管理公司,无法提供下单用户的身份信息导致阿成不能及时收回服务费用,亦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阿成、詹某、第三人对1323元车费承责比例分别为2:6:2,即被告需向阿成支付车费793.8元,第三人承担264.6元,剩余264.6元由阿成自行承担。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被告已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的付款义务已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云法宣

【校对】叶剑华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南方号~深度~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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