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本号曾发一经典案例,上诉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主张被上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有单独上路拦截车辆执法的职权,应当由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本号曾发一经典案例,(路政执法必须和交警联合执法才能上路拦车?法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42。
有人提出,这只能参考;因为,这案件发生在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是同年8月出台的, 173号文《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是同年11月公布的。173号文后,交通执法似乎真的变成了只能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有的省份直接规定了不得单独上路执法。那么交通运输部门到底可以不可以单独上路执法呢?联合执法究竟怎么干?到底能不能理直气壮的工作?这是每一位一线交通执法者的心病!案例来了---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3时10分,河南省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人员在S307滑县老庙段检查发现,郭亚飞驾驶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豫F×××××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石子从鹤壁老区东岭料厂到山东东明,5时16分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147640千克,超限率为201%,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依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立案,于2019年6月16日对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驾驶员郭亚飞进行询问,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豫F×××××号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石子超限率为201%没有异议,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于同日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同日缴纳罚款。
上诉人观点
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前述实施意见为依据,主张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有单独上路拦截车辆执法的职权、应当由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上诉人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称:为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文件属于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政策性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即被上诉人只能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即在被上诉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有单独上路执法的权限,其上路执法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证据分析
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有没有单独上路执法的权限?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豫编﹝2014﹞50号《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二、机构设置第(三)项明确:组建省直管县、县(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县(市)交通运输局(委)执法所”,挂“××县(市)交通运输局(委)执法大队”牌子……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法函﹝2016﹞919号《关于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中有如下内容:“改革后组建的河南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依法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部分执法职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范畴,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因此,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具有责令消除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的法定职责,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73号文《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从系统部署角度出发设计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全面规范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和杜绝多头执法、重复罚款。本案中不存在联合执法情形,也没有对鹤壁市三何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复罚款。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按法定职责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违法,更没有超越职权。况且,相关法律尚未规定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必须路警联合执法。
终审判决
上诉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主张被上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有单独上路拦截车辆执法的职权,应当由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点思考:1,联合执法,按173号文尽职。
2,没有联合执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法规给的法定权限,不尽责就是渎职。治理超限运输是交通执法的法定职责,有没有联合执法都要去做。
3,法院,从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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