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专业词汇(书讯李智法律专科词语的词义属性及释义研究)(1)

本书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学术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从研究理论、研究视角上对法律专科词语的意义分析和释义评价寻求新的突破。依据意义价值理论,采用一个维度二分的义素分析法,描写法律专科词语典型意义系统,展示系统中的设词、词语的意义关系、词语意义属性及所处层级,进而在总结词典内部释义规律的基础上,依托意义分析结果和司法实践用例对其进行评价。在论证专科词语也具有语言学意义的基础上,比较专科辞典和语文词典中法律专科词语释义的异同,归纳影响因素和编纂原则。

研究对象的提取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部法律文本内。在对法律词语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和归纳了法律专科词语的语言性质和意义特点,以便针对其性质和特点选取适当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在归纳了六种法律专科词语的意义系统基本类型后,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分别表示行为人、动作行为、行为后果和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罪犯名称语义场”“导致死亡的动作行为语义场”“妨害文物管理罪语义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语义场”“刑罚名称语义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体现语文词语和法律专科词语联系和转换关系的“婚姻关系语义场”“家庭成员称谓语义场”。通过意义属性的层级式提取,展示其内部成员的设词情况和在语义场中的位置关系。

法律专科词语的释义取自中型法律专科辞典——《精编法学辞典》,在重新整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释义模式两个角度,归纳了该辞典的基本宏观释义模式和分类词目的微观释义模式,对典型意义系统中相应词语的释义构成成分进行了切分和种类的归纳。进而对比意义系统的属性提取,认为该辞典在两种原则的制约下,释义内容具有异时异域性,释义线性语言表述中的主训词和义值差的选取,大致和意义系统的层级性属性描写相切合。其中共时共域的原则并没有完全贯彻,存在一些释义上的瑕疵。同时通过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检索相关判决书、裁定书,从司法案例的实践角度,进一步对释义进行验证。

基于法律知识和人们生活的密切相关性,本文又选取了中型语文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相应词条进行了释义分析,并指出了部分词条释义的缺陷。本文认为法律专科词语在两种性质不同的词典中其语言意义不变,产生释义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客观立法语言系统的可表达材料和主观释义者的表达能力。表现为收词的范围和数目、释义模式的选取、释义主训词和义值差的确定、释义语言的表述等词典释义的具体操作。但释义系统是受意义系统制约的,二者在法律专科词语属性的选择和解释上还是具有一定共性的。法律专科词语在语文词典中的四个释义原则可以指导上述词典编纂的几个方面,从而更好地发挥语文词典的规范作用和对法律知识的传播作用。

在上述研究过程中,本书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探讨:

一,专科词语的意义性质。从词语承载的内容看,以往对专科词语和语文词语的研究存在立论角度的差异,从共时平面着眼更倾向于二者的对立,从历时发展角度来看则认为二者具有转化关系。这种研究角度的不对等,使得两种矛盾的观点难以沟通。加上逻辑学术语的引入,更是带来了理论上的纠葛。本书首先论证了专科词语和语文词语一样具有语言学意义,二者内容的差别并不是本质属性和一般属性的对立,而是因交际目的、交际范围不同,构建了不同的词语系统,使得投射到词语内部的意义属性产生了差别,正是这种设词和由此带来的意义区别性属性的不同,使得专科词语和语文词语构成了呈现不同语体风格的词汇系统。

二,法律词语的确定。法律词语的认定既是研究的起点也是难点所在,一般对法律词汇的认识同中古汉语词汇、方言词汇研究的认识相似,都将另一个共时共域的词汇作为参照,将其中差别较大的对象作为典型进行研究。这类研究有利于凸显词语的特殊性,但割裂了词语在完整体系中的结构关系。法律词语尤以其在日常交际中覆盖面广的特点,和语文词语经常进行搭配使用和成员之间的转换。例如“家庭成员称谓词语”本属于普通语域词语,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中由婚姻关系衍生出来的家庭关系,带来了生育、抚养、赡养、扶养、财产继承等诸多家庭生活行为,所以在法律上形成一系列严密的法条,其设词和关注的意义属性与普通语域的词语相比有一定的差异。加之法律专科词语构成的知识系统具有一定的先验性,本书将法律词语置于事件及其评价性中对其进行定性,进而分出相应的两种类别。

三,义素分析法的反思。深入意义内部对其构成成分进行研究,是义素分析法的研究目的,但目前对义素的种类、价值、提取方法的研究,因分析过程的主观随意性和分析结果的数量无限性而受到忽视。本书在意义系统理论的观照下,尝试对“一个维度二分的义素分析法”进行价值性验证,以寻找决定意义在系统中位置的构成成分为目标,并论证了这种方法使用的民族认知背景。因此,义素分析法的使用应建立在不同性质意义、不同研究目的的基础上,逐步探求义素的种类和作用,以更好地发挥其研究语言意义的价值。

四,词典的评价依据。词典编纂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的语言进行主观整理的工作,其中必然包含编纂者人为规定的体例,并应一以贯之地体现在整部词典的编纂中。因此词典评价依据之一就是整理和挖掘其内部的释义规律进行“自校”,并尽可能对具有相同规律的内容以一致的模式显示出来。但更为重要的评价依据应是意义所在系统和实际使用情况,可以对这种人为性的解释工作起到调整和校正的作用。

代序

充分发挥术语学的

学术网络“结构洞”中间人功能

王东海

师妹李智博士嘱我为其著作《法律专科词义属性及释义研究》作序,这是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结项成果。拿到书后,不胜惶恐,觉得力有不逮。但考虑到我的一个研究方向是法律词汇,与她的著作多有交集和共鸣,如能就我们共同感兴趣的学术点谈一点个人看法也是一件好事。下面就结合“结构洞”理念谈一下学习心得。

结构洞理论(Structural Holes)是美国学者罗纳德·伯特(Ronald Burt) 在1992年提出的。所谓结构洞, 即“社会网络中某个或某些个体和有些个体发生直接联系,但与其他个体不发生直接联系。无直接或关系间断(disconnection)的现象, 从网络整体看好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

结构洞理念本质上属于传统的学科交叉研究。不同的学科子网络、个体研究对象之间的交叉研究有其创新性:两个或多个学科的视角组合、融合或整合重构,会产生不同于原单学科研究的更广的视野,探索边界会大大拓宽,对材料的分析也会有新视角,往往会产生创新结论、新应用、新方法,研究深度和高度随之提升。但也会有掣肘因素:交叉研究会对研究者的学养、知识结构提出高的要求——一般要精通一两个学科知识,对相交叉各学科的知识也要保有中等以上水平,否则易使研究结论或研究范式不被各学科接受。

结构洞研究虽本质上也是交叉研究,但其思路更明确,导向性更强——它着力于找到了各子网络、各个体之间的断裂、空白、错位等“洞穴”并加以解决,这些结构洞就是研究问题所在。解决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结构洞联系人、中间人,它和所有进入研究目标的子网络、个体都能发生紧密联系,在独立分隔的子网络、个体间编织交流纽带,填补结构洞,起到整合性、一体化研究的目的。

从全语域来看,当前术语学研究有两大侧重:

一是侧重学科知识,一般称术语研究或科技名词研究。学科的“术语”是学科知识体系的最小知识框架和知识单元,是学科语域专用的专业交际词汇,属于学科概念知识本体(ontology)中的成员。术语在学科领域多被专科词典收录和编码。二是侧重将术语作为共核词汇在相关学科语域应用的一个子研究方向,在词汇学界称其为专科词汇研究,除了关注术语外,还关注全民交际领域中用于全民交际的“术语词”,术语词属于现代汉语词汇系统,按来源分,属于词汇学中的行业词汇(共核词库中来源于学科术语的词)。术语词多被语文词典收录和编码(或被语文、专科词典双收)。第二个侧重点的覆盖面更广,语言学特色更明显。

在我们看来,前者可以称为狭义的术语学,只针对学科专业交际应用。后者可称广义的术语学,针对全语域。李智著作的研究对象为“法律专科词汇”,属于广义术语学的界定,是将学科词典收录的法律术语与语文词典收录的法律术语词都纳入视野,进行对比研究。这一定位是着眼于汉语的整个词汇系统,其研究辖域跨法学学科、词汇学、词典学、用户需求(术语是用户专业交际最小构句单位)四个研究子网络,体现了更广阔的研究视野。

如果独立从各子网络视角看,客观上讲,在语言学界,狭义的术语学研究是比较边缘和不受重视的研究对象。从词汇学子网络看,多关注术语词或行业词,专域专用的术语在词汇系统中处于一般词汇子系统的边缘,提到汉语的词汇量、一般词汇、基础词汇时,大多把术语排除在外,研究有需要时,经常称“科技名词”,与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归为一类。有的语言学者甚至认为,术语应该是学科专家来处理的事情,语言学家不应该碰。而在各学科中,学者们多是把术语作为学科知识最小知识单元载体来对待,研究其负载的学科知识,对术语属性的编码方式采用类似于教科书的名词解释的方式来处理。用户子系统中的专业用户对术语所承载的专业知识有了解和学习的需求,但很多时候只是将术语作为名词解释进行记忆,较少做法学上的深入研究和应用研究。从术语的载体词典的角度看,由于术语的专域专用等特点,收录它们的专科词典一般是非典型的词典,不是词典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从研究力度和成果来看,远逊于语文词典。

这样,学科、词汇学、词典学、用户四个不同质子网络间其实只是存在着薄弱的联系,甚至是存在断裂的结构洞,如果要进行整合性、一体性研究,就应该采用广义术语学的界定,将其作为填补四个子网络结构洞的联系人或中间人,发挥其功能和特点。

民法专业词汇(书讯李智法律专科词语的词义属性及释义研究)(2)

从上图可见,词汇学(Lexicon)L、词典学(Lexicography)Le、学科(Subject)S、术语用户(User)U四者之间是四个不同质的子网络系统,L、Le、S、U之间无法直接联系,形成了网络间的结构洞,而研究专科词汇的广义术语学T(Terminology),则可与之构成LT、LeT、ST、UT等关系,可以直接和四个子网络联系,而各子网络也可以通过T和其他子网络发生联系,T发挥着中间人、联系人的作用。这就是意味着在广义术语学的研究中,必然交织着四个子网络的特征、功能和资源,有着典型性、复杂性和多样性,易于观察到更多的规律,因此是一个将四个网络进行整合研究的好视角。

但术语学研究在四个子系统之间的关联、整合作用在学界长时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些年,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专科词汇研究的需求面、需求量、需求深度和高度、需求细致度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术语学已经作为一个小学科门类初步得到了确立,它被置于语言学领域,是应用语言学的二级小方向,与词汇学、词典学并列,其在各子网络结构洞的中间人作用得到了突显。

既然术语学被归到应用语言学的研究方向,宜定位于我们提出的广义术语学,重点探讨共核词汇规则和语素构词材料在学科语域后的应用规律,或者学科术语进入全民语域后的变异,主要研究专科词汇的形、音、义、用四大属性,其中“义”是交融着学科知识和全民经验意义,是学科和全民语域共同关注的重点。李智的专著重点关注的就是“词义属性”和“释义”,可以说抓住了结构洞中间人的研究要害。

李智的学缘结构让她非常适合做这一结构洞研究。我了解的李智博士聪颖勤奋,科研悟性很高。她硕士师从河北师范大学词汇学词典学专家苏宝荣先生,这让她有了专业而扎实的词汇学和词典学功底。博士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王宁先生与苏宝荣先生合带,她跟王宁先生系统学习了历史语义学——训诂学。王宁先生主张要做符合汉语汉字特点的词汇语义研究,而不是一味照搬西方,强调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再借鉴西方的理论,创新自己的理论,她多年来发展章(太炎)黄(侃)陆(宗达)等先生的传统训诂学理论和方法,着力将传统训诂学的语义研究与现代的词汇(语义)学相结合,提出了“二分的义素分析”“词源意义与词汇意义”“义值差 主训词释义方式”等新方法、新思路。

在李智的著作中,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全面移植进现代法律词汇的研究。她使用老师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词义时,娴熟、专业、到位,很好地将老师的开创性理论付诸实践,并提供了与其他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方法和结论,且对老师的理论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体现出作者扎实的理论素养以及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的操作能力。

术语学研究要能建构出一套有效的理论和方法,解决传统学科研究、纯语言本体研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否则无须设置术语学这一小学科方向。李智的著作符合这一研究定位,直击四个子网络结构洞,发掘作为中间人的法律词汇的特点及规律,着力解决如何沟通法律词汇、法学知识、共核词库、词典载体、用户需求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我学习后认为:李智的著作从以下三个方面为解决传统单域研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一是为法学的术语语义研究提供了语言学视角,有助于化解或改善相关学科问题研究的局限性。

首先,本书为法学学者的法律术语阐释提供了语言学的视角。法律术语阐释是法律解释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法律规范约束着社会所有人和机构的言行,所以法律解释除了覆盖专业用户,也要覆盖社会大多数普通人和学科初入门者。大多法学学者是从法律知识角度阐释法律术语的语义,常有以术语释术语、以难释易等问题,导致释义晦涩、生硬,不好接受。如果法学学科有了语言学视角,能关注到法律术语的语文性与专业性的平衡性,则能使法律术语承载的知识成分被阐释得更专业、更精确,同时其阐释风格更通俗,更易让人接受。本书从语言学视角审视术语的语形和语义,结合具体语义场和事实材料,全面探讨了术语的意义特点、意义系统描写规则,用主训词 义值差与定义法相对比,用二分的义素分析法进行释义成分分析,同时探讨了法律术语释义的模式等内容,将术语的专业知识和语义进行重构分析,这些方法很多可为法律术语解释的通俗性、可接受性、传播性的提升提供参考。

其次,本书提供了在法律学科中与全民共核词库的共用术语的语义研究思路,消除了法学学者在这方面的一些研究盲区。这些共用术语中有大量是直接从全民语域借用的,这些共核普通词进入法律语域后,引申发展出法律意义,成为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例如本书“婚姻”语义场中分析了“结婚、离婚、重婚、同居、恢复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撤销婚姻”等术语。这批词在法律词典中有的收录为正式术语的,有的没有收录。法学界对这批词的研究与本域专用的术语相类,没有做特别的区分,存在研究盲区。但这部分术语从普通词语转为法律术语,因其双域双栖性,一定还带有全民经验义,共核经验义有时会对其在法律语域内涵与处延界定产生负迁移,因此对这类术语的界定有时就会引起争议。本书对这批词的语文词典释义和法学词典的释义进行了全面对比,这可让法学家吸收到语文词典提供的语义成分和义项描写方式,有时甚至可将研究盲点变为研究焦点。

最后,本书的语言学视角对法学名词审定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全国科技名词委的“法学名词”项目启动得比较早,由法学家主导,但一直没有最后发布(目前处于审稿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知识体系与时俱进,更新比较快,需要随时修订,难以定稿。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既有社科属性,又有人文学科属性,其术语的语形语义与民众普通交际纠葛深,既要有精准的学科意义,又要与语文经验尽量一致,才能方便立法、司法、执法、普法、依法行政等应用,这方面的操作难度比较大。法律术语审定涉及的术语定名、现代化、规范化等工作都关联到术语的语形和语义,语形的繁简难易和语义的准确简明等又关联到审定发布术语的科学性和传播性,对于术语编典、术语教育、术语传播都有重要影响,此时必须要重视术语的语素、语素组合构词、语义组合规律、构词理据、词汇化、语义结构、语义描写用词、语义描写风格等方面的研究,这些都是要由共核语言研究所提供,都需要法学学者具有比较专业的语言学知识。有了语言学视角,学科性与语文性互融,术语审定的可操作性大大提升,而李智的著作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多好的做法和建议。

二是为词汇学的研究提供了法学学科视角,有助于解决传统词汇学相关研究中的一些难题。

词汇系统中的术语词(行业词语)也是词汇学的研究内容之一。术语词来源于学科术语,是学科术语中的元术语、基础术语,又因与普通民众交际的需求结合紧密,借入到普通语言交际领域,成为共核词库中的成员,它们也具有两栖性,需要将语言学的资源和方法、学科资源学科和方法、交际用户和学习用户的应用需求融合于术语词的属性描写中。虽然其释义的风格更重经验性和通俗性,但其语义核心是学科专业知识,专业性和精准性是基本要求,所以术语词的研究可以多借鉴学科术语的处理方式。

本书提供了用法学研究来反哺共核术语词研究的思路。例如词汇的系统性、词义的系统问题在传统词汇学界一直带有假说性,因为无法全面测查或缺少实证研究,现有的研究多为举例论证或以语义场形式体现局部系统性。因为专科词汇相对单纯,词汇系统受干扰少,系统性应该比较明确,所以王宁先生曾建议:汉语词汇系统性可以从专科词汇的证明入手。大约从2002年开始,姜燕(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李润生(现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和我的博士论文分别从《针灸甲乙经》的医学词汇、《齐民要术》的农业词汇、《唐律疏议》的法律词汇进行了词汇语义系统性的描写与论证。我在做《唐律疏议》的词汇语义系统时,进行了基于法典的词汇语义系统描写,也关注了系统中的跨层非线性联系、隐节点、空白节点等特殊现象。但我们三位的论文主要集中于古代专书,是已经静止、封闭不发展了的历史专科词汇系统。而李智对法律词汇系统的研究已经将材料转到现代法律系统,甚至关注到了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展示了现代法律词汇的系统性。现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随时在动态变化,本书能对其系统性进行描写,殊为不易。这进一步贯彻了王宁先生的设想,并将已有研究成果又推进了一步。书中提供了相关参考建议,对现当代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作用。

三是为词典释义提供了学科融合的视角,为释义中如何把握专业性和通俗性的平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词典是词汇形、音、义、用属性有序编码后的存储容器。释义是词典的灵魂和核心,李智著作的广义术语学研究范式为词典释义提供了学科融合视角,更有利于把握语文和法律词典释义的专业性和通俗性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本书提供的词汇学研究视角对法律专科词典的释义有借鉴意义。本书提供的语言学研究视角和思路可以让法学家在进行法律词典释义时,与普通语文词典的释义进行全面的对比,在对比和借鉴中突显术语的专科知识特点,并形成能为更广大语域用户接受的的描写方式,使学科术语的释义具有更广泛的可接受性和可读性,这是孤立的法学视角的法律术语释义所关注不到的。

本书有些重要研究结论可为法律词典释义吸收。例如术语的构词理据(词源理据)多不为当代法学学者所重视。构词理据带有词源研究色彩,是典型的语言学研究的范围。古代的律学研究一直有先释理据义再释法律义的传统。《唐律疏议》中就大量使用声训释语源义,例如释五刑中的“笞”刑,就用声训之法,点明笞刑得名的由来和理据——“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唐律疏议》)。刑名的词源解释与犯罪事实、惩罚规定一致,增强了用法律适用的理据性。如果借鉴词源的相关研究方法的思路,对该术语的词源和首出书证有所介绍,可以让专业用户更好地了解一个术语、一个学科概念的来龙去脉。李智的专著很重视这种理据性的研究,并提出将语源义与学科义相结合的思路。例如书中观察到语文词典释义中的一些和理据相关的问题:“因其语文词典性质的定位,使其在解释法律词语的时候,较多地关注构词语素的意义和词义的关系,或者说将词义简化为构词理据的解释。”书中认为,如果释术语词时只注重词源理据而忽略学科专业性,并不好,但如果法律词典在释学科义的同时,借鉴语文词典的理据阐释,则会增加释义的丰度,因此,法律词典释义可适当吸收词汇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本书提供的法学视角有助于语文词典中法律术语词释义质量的提升。

语文词典的用户是普通民众,其词汇和意义属于共核词库,这就决定了其意义知识细节的选择和释义的方式、风格都不能同于法律词典。为照顾到不同层面词典用户的接受能力,其释义要出示最关键的学科知识细节,不是越全面、越系统、越专业越好。这种学科与经验意义因素的交融之间的平衡度很难把握,有些法律术语词的语文词典释义冗长晦涩,无法准确把握,而有些则过于笼统,甚至用词语对释的方式,专业细节出示过少,无法满足对术语词的专业知识细节描写的基本丰度。而李智的著作全程采用语文词典术语词与法律词典术语释义对比的方式,得出了很多法律术语词释义的方法和建议,颇有可操作性。

例如,本书中举出了“结婚、离婚、再婚、重婚、复婚”这一组术语词,通过法学词典和语文词典的释义对比,让我们切实看到了共核语文域的释义“由于要适用于生活和工作所有语境,简短的释义的抽象度和概括度要高于法学释义,而法学释义的细节更丰富”(本书结论)的基本情况。

再如本书举出了“罪犯、刑罚、刑事、刑法、犯罪”这一组术语词,通过对法学词典和语文词典释义的详细对比,找出了各自释义的问题和矛盾之处,如语文词典对这些词释义存在互训、递训现象。再如通过对比,发现术语词“故意”的语文词典释义没有对“犯罪意图”属性进行提取和解释,而法律词典释得完整准确。发现这些问题后,再根据法律词典的释义提出对语文词典释义的改进建议。

再如本书对比“共犯”“教唆犯”在两类词典中的释义,认为其作为术语词,在语文词典的释义中虽遵循了通俗性原则,但“通过比较意义系统的语词关系和司法案例的验证可知,行为人虽未直接施行动作,但在犯罪中有共同犯罪意图、并且策划了实施的步骤,也是一种协作行为。反观二者的语文词典释义过于依赖词语的语文意义,忽略了在学科意义系统中显示出的整体词义位置,分别在法律意义和学科概念种属关系上存在释义成分的缺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法律专科知识体系所决定的意义系统,是两类词典在释义诸多方面表示出差异的本质原因。当知识系统完整地以词目系统和释语系统的形式保留在词典中,对主训词尤其是义值差的选取,可以依托更多的、被词典解释的法律词语。”这一结论是具有创新性的,给我们的语文词典释义带来很多启发。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本书还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例如作者没有止步于对法学和语文词典释义提建议,而是用第四章一个大章节,对这些建议进行了模式完善和基于案例的验证,这种实证的思路值得肯定。

总之,从李智的这部著作中,可清晰看出广义术语学作为结构洞中间人的角色功能的多样性及其地位的重要性,体现出其鲜明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未来还可以继续加深这方面的研究,例如:进一步厘清结构洞中间人的术语学研究还能解决哪些法学和词汇学研究范式无法解决的问题;另外,本文的司法案例实证研究是一个崭新的思路,未来可考虑发展出一种基于语料实证的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术语学研究模式……相信李智博士很快会在这些方面结出更多的硕果。

2021年3月6日

作者简介

民法专业词汇(书讯李智法律专科词语的词义属性及释义研究)(3)

李智,2001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获学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为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训诂学、词汇学、词典学。出版专著《〈现代汉语词典〉双音复合词释义研究》(语文出版社,2019),发表论文《义素分析法与词典释义》《比喻式偏正复合名词的结构研究》《试论专科名词在语文词典中的释义》《汉语复合词构词研究角度回顾与反思》《中学语文教材语义与传意研究》等。

特别鸣谢

敦和基金会

民法专业词汇(书讯李智法律专科词语的词义属性及释义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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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编:孟琢 谢琰 董京尘

责任编辑:冯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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