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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作者与一般文章作者是一回事吗?公文作者与签发人又是什么关系?公文作者与发文机关又是什么关系?公文作者应在公文版面哪里签署,格式有什么要求?
本文原创,请“关注”,一文读懂公文作者与之相关问题(值得分享)。
一、公文的作者是特定的法定作者
(一)公文作者不同于一般文章的作者。公文不同于一般文章的作者,可以署名本人作者,一般只能签名单位(组织)作者。就算是你个人夜以继日,辛辛苦苦码出来的公文,你也最多能在发文纸上写个“拟稿人”安慰一下,你的名字不可能上正式文件!
所以公文的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或个人(非指一般自然人, 而是某一机关 、组织的领导人),这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某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处、科、室、车间等内设机构对外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可以说,绝大部分的公文作者是机关单位、法人组织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公文一般没有作者这个说法,只是为了比较其他一般文章的作者而言,标准的说法是“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格式要求: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二)公文作者的法定性、专任性
1、法定性。公文以传递治理党和国家的策令为基本职能,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由此决定了其制作和发布必须由指定的专人进行,具有明显的职述和专任特性。
也就是说公文的作者必须是法定作者,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力和担负一定义务的机关及其领导人。
由于各级党政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职能及发布公文的权限,例如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令)和决定。
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是由一定的领导机关根据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正式批准而建立的,因此它们也可根据职权制定并发布所需要的公文。
2、专任性。公文只要“公共功能”存在,这种专任性就是不可改变的。正因如此,保证了公文准确地履行传递策令、表达意志的职能。公文作者的专任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职述,即由担负某种职务的人去撰写与其职务相称的公文;一是代拟,即指一级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个人授权他人代拟公文。这也是公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他任何文体都不具备的。
二、领导者署本人姓名的公文仍视为特定组织的代言人,仍然是特定的作者
(一)命令(令)公文
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以个人名义所发布的公文如命令(令)等,是其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制作和发布公文。
例如“……主席令” "……省长令” "……市长令”等,都是以其法定作者的身份行使职权,因此是合法的和有效的。法定作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发公文,这是受国家法律和有关的组织纪律加以保护的。违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公文的作者签名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体现了公文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必须要认真对待,依法签名。
签名格式要求:署名与一般公文的落款位置相一致,放在正文末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发令机关领导人名字,前面要注明领导人代表机关的职务,职务必须标全称。与正文字体同。
(二)领导讲话稿
领导讲话稿的署名。领导讲话稿往往都必须署有领导者本人的姓名,这是有讲话稿这种特定的文种所决定的。
从表面上来看,这种署名,与一般文章的作者署名确有相同之处,这种署名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讲话的主体确实是作者本人,另一方面,从讲话稿的公文属性来看,他又是代表了党政机关、单位、组织的“讲话”,代表了的组织,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也只能是一个组织的“代言人”,与一般文章的作者本人是两码事,就是必须注意的。
还有其它一些文种如书信类文书也有签名领导者个人的情况,与上述的情况相类同,这里不一一诠释了。
(图片来自网络)
讲话稿作者署名格式位置:一般放在标题下方的日期行之下,标上作者单位全称,讲话作者职务、姓名,用楷体、三号字、加粗,居中即可。
三、关于公文作者与签发人
(一)公文作者不等同于签发人。与公文作者概念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签发人。上行文在格式上与一般行文相比,上行文在格式上的突出特点是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比如请示件等文件。
由于上行文一般是需要上级机关批复或批示的请示件和重要事项的报告件,标注签发人姓名,体现了领导负责制和公文的严肃性。
(二)签发人的职能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三)签发人的格式要求
签发人姓名的标注位置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的右侧。“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应将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单位签发人姓名从第二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下移红色反线,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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