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6临时工被撞死了,赔偿怎么办?
2018.11环卫处给环卫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2018.12.20下午两点左右,临时环卫工李某骑自行车与私家车发生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交警认定)。12.25日死亡
2019.8.15李某妻子杨某与其女儿李某提起工伤认定,10.9做出工伤认定,符合工伤
2019.11.11环卫处不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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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李某的妻子与女儿 (2019)吉2403行初49号 2019-12-13
环卫处起诉人社局,不符工伤认定结果。原因:李某是临时工,并且发生事故时并非下班途中。
第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现已取消临时工,一律全员劳动合同制,且2019.3、2019.7,环卫处曾出具过相关工作证明。同时,事故本身,李某并未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根据环卫处曾出具的工作证明,且环卫处未在规定时间出具抗辩意见,因此认定为工伤。
法院:李某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环卫处的抗辩意见与之前的书面证明不符,不予采信。
此处应该还有一个审判,但没有找到判决书,根据后面文书推测,应该是环卫处对工伤认定的上诉,然后二审维持原判,该事故属于工伤。
2020年9月9日,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敦劳人仲案字70号裁定书:工伤赔偿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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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 环卫处 (2020)吉2403民初2753号 2020-10-23
妻子与女儿起诉保险公司,希望获得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
保险公司称:不是拒赔,而是要求提供齐全资料:需要赔偿给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而原告未提供被保险人的父母的相关信息。
环卫处称:购买团意险是为了减轻企业因发生职工工伤或其他意外进行赔偿而分担相应的损失费用,原告已经因交通事故向相关责任方提起诉讼已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赔偿。对本案涉及的保险理赔金应作为冲减敦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支付李某工伤死亡的赔偿金,不应要求保险公司另行支付而扩大我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已经去世,作为今有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直系亲属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涉案保险合同,两者不冲突,不支持环卫处的要求。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身故金40万 住院津贴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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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 保险公司(2020)吉2403民初2975号 2020-10-27
环卫处起诉李某的妻子与女儿,要求只赔偿(工伤赔偿金额75万-意外险赔偿金额40万)=35万。环卫处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是满足单位人员流动管理需要,在员工出现意外事故时,减轻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转移单位经营风险。缴纳保险费是减轻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在出现工伤保险事故时,应当用该意外保险赔偿金扣减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的妻子与女儿:两笔赔偿,一个是,工伤死亡给付工亡待遇的事实,体现的是劳动争议性质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理赔的事实,体现的保险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个案件的事实不同,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环卫处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具备从工亡补助金扣减保险理赔款的条件。指出,团意险是企业员工的福利,受益人是被保人;而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是雇主责任险。
保险公司:只要能确定李某是环卫处的职工,且是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就可以赔偿
法院:李某作为临时工也依法享有应有的利益工伤保险 团体意外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及其近亲,不支持环卫处的用意外险理赔金扣减工伤理赔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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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针对第三个的上诉 第三人保险公司 (2021)吉24民终163号 2021-01-25
环卫处上诉,环卫的工作性质特殊,临时雇佣人员多、流动性大、身份复杂,客观上无法为数百名临时雇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且环卫处的所有经费均系政府财政支出,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就是在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出现意外事故时,减轻环卫处赔偿责任,转移经营风险,是减轻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环卫处实际为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
李某的妻子与女儿未答辩
保险公司:钱已经赔给了被保人的近亲
法院: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在工伤保险中进行扣减,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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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第二个的上诉 (2021)吉24民终169号 2021-01-25
环卫处上诉,上诉李某的妻子与女儿、保险公司,要求用意外险的保险金扣减工伤赔偿金。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4元,由环卫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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