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2021年4月2日,被告人史某权明知他人在网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号和手机号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转账,并将收到的转账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以帮助他人完成支付结算。经查,史某权提供给他人转账的四张银行卡(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49;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46;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85、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03)涉案流水312954元,涉网络诈骗资金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权是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传播系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

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某权存在犯罪中止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史某权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并在收到验证码后将验证码按要求发送,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产生后果,构成犯罪既遂,其因未获利而未再继续实施犯罪,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某权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史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参与时间较短、从事辅助性工作,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史某权系在校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触犯法律,对其应以教育、挽救、警示为主。综上,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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