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长江日报”、“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微博@人民日报

12月6日上午8时刚过,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又开始忙着修订《楚国的货币》一书了。满头银发的他,一边看书,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缓慢地敲击着电脑键盘。

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赵德馨,1998年退休后笔耕不辍,2018年获评第二届“荆楚社科名家”荣誉称号。鲜为人知的是,老人对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打起了官司且全部胜诉,累计获赔70多万元。

知网下架硕士论文 89岁教授起诉知网获赔后论文被下架(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在家中书房办公,清理案头书籍和资料。记者高勇摄

接受记者采访时,老人谈起维权缘由时仍很气愤:“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

“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2020年8月,老人选择了维权。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赵德馨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的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赵德馨撰写的《中国历史上城与市的关系》论文,刊发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该文后被中国知网收录。2020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赵德馨经济损失28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34元,共计3334元。

记者查询当期《中国经济史研究》看到上面写有: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法院认为,期刊的说明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时也陈述,期刊通过稿约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

12月6日,记者登录中国知网检索系统,在作者栏目输入“赵德馨”,作者单位栏目输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检索期刊上赵德馨的论文,显示结果为“0”。老人告诉记者,中国知网已经不再收录他的文章,收录的都下架了。

人民日报评论

知网下架维权作者论文:太霸道

据人民日报评论,赵教授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依法维权,是因为愤懑于“没收到知网一分钱,下载自己的书居然还要收费”。作为一家掌握独家资源的平台,应当严格守法,尊重知识产权,面对诉讼维权和法院判决,理应服从判决、尊重作者,真正拿出改正错误的诚意。然而,赵教授胜诉后,知网随后就下架论文,这种做法既不是正确的态度,更不是合理的做法。

知网下架硕士论文 89岁教授起诉知网获赔后论文被下架(2)

海报:王宇峰

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类似知网这样的平台一直存在争议。从论文查重高收费,到作者下载自己论文被收钱;从低价甚至不花钱就能收录学术文章,到用户下载时却标上高价等等。究其因,就是一家独大,作为国内大型中文数据库,在学术界有着巨大影响力。有高校老师称,自己学校每次审核论文,都要以知网收录为准,如果没有,就等同于没发。

影响越大,责任越大,对于知网这样的平台,任何时候都不应滥用影响力,搞成了“店大欺客”,更不应输了官司就意气用事。面对维权和批评,知网应当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赢得大家的谅解,虚心接受监督和批评,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责任和企业经营发展上,找到合理合法的平衡点,这才是长远发展的正道。

“中国知网不能输了官司就下架我的文章。”这是赵教授的观点,也道出了广大用户的心声。任何企业都必须知法懂法守法,知网知否?

专家:作者授权杂志发表

不等于授权给第三方平台传播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德良告诉记者,论文作者授权杂志发表,并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传播授权。“仅仅是由杂志社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件或者类似这样的传播权,并没有授权第三方来传播。”

中国知网法务部一工作人员曾对媒体作出回应,“现在期刊也做数字化出版,作者在投稿的时候肯定也会看到期刊的官网里写的投稿须知。稿件被录用后,作者跟编辑部签版权协议,(协议)授权编辑部把文章上传到知网等数据库。”

刘德良教授认为,这种格式合同,并不能成为知网等平台侵权的理由。“它剥夺了作者跟像知网这种第三方签订合同而获利的权利。按照法律,格式合同剥夺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时候,合同条款可以视为无效。”

知网下架硕士论文 89岁教授起诉知网获赔后论文被下架(3)

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表示,赵德馨教授获赔的70多万元,是160篇论文打了很多官司得到的获赔额,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维权的性价比一般较低。“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取证也比较麻烦。”

王辉律师表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创作。但现实中,一些出版平台出于利益等因素的考量,往往要求作者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免费向其授权,同时允许其对外转授权,导致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应获得激励的作者无法得到应有回报,未参与作品创作的平台却获益颇多的“异化”现象。

王辉律师还表示,大多数撰写论文的著作者,发表论文并不是为了获得收益,而是为了让自己的观点得到更好的传播,尤其是年轻的、没有较大知名度的作者一般不会去主张权益。

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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