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发生工伤,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劳动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当然大部分员工还是能够及时治疗,待治疗结束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也有些工伤的员工会利用工伤事故,消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的情况,总结起来就是一点,发生工伤,停工留薪的期间到底多长?如何确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江苏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规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怎么确定)

江苏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规定

【引言】发生工伤,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劳动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当然大部分员工还是能够及时治疗,待治疗结束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也有些工伤的员工会利用工伤事故,消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的情况,总结起来就是一点,发生工伤,停工留薪的期间到底多长?如何确定?

下面给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这一争议,希望这个案例对大家确定这个期限有一定的启发。

【案例】杨荣金、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阳盛有色金属铸造厂(以下简称阳盛铸造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甬鄞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杨荣金系阳盛铸造厂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1月1日,约定杨荣金在铸造岗位工作,月工资1500元,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10年8月19日,杨荣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0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2日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计住院21天。2010年11月9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荣金该起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杨荣金的L2椎体骨折,骶5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为工伤。2011年4月11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杨荣金因工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7月19日,杨荣金再次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5日出院,计住院17天。后杨荣金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确认杨荣金属于旧伤复发。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杨荣金再次住院治疗,计住院12天。2013年7月8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杨荣金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宁波市第六医院先后出具的多份诊断证明书,建议杨荣金从2010年8月19日休息至2012年3月6日,及从2013年4月8日休息至2013年5月7日。另查,杨荣金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436元。阳盛铸造厂未发放杨荣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后杨荣金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待遇。杨荣金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为20个月零12天并无异议,但对采信阳盛铸造厂所谓杨荣金2010年月平均工资2125.70元,则认为是明显错误,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阳盛铸造厂答辩兼起诉称:杨荣金自2010年8月19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今已3年多,期间从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提供任何的休假证明,故阳盛铸造厂对杨荣金的休假时间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超过的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仲裁委员会仅凭杨荣金提供的病假单就认定杨荣金的停工留薪期为20个月零12天,阳盛铸造厂有异议。关于杨荣金的月平均工资,阳盛铸造厂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2125.70元。综上,要求驳回杨荣金的诉讼请求,判令阳盛铸造厂不需要向杨荣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686.80元。

杨荣金针对梅墟铸造厂的起诉答辩称:杨荣金2010年8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进行保守治疗,导致病情没有完全康复。2010年11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后一直遵守医嘱在家里休息,当时也是经阳盛铸造厂同意的。2011年3月29日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之后,杨荣金在宁波市第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对旧伤复发进行了鉴定,于2013年6月28日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因此,杨荣金认为,仲裁裁决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认定是正确的。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杨荣金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关于杨荣金的停工留薪期间,虽杨荣金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载明杨荣金2010年8月19日至2012年3月6日及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5月7日期间系治疗、休息,但杨荣金的工伤在2011年4月11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而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故杨荣金自2011年4月11日评定伤残等级起,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杨荣金旧伤复发前的停工留薪期间应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4月10日。后杨荣金因旧伤复发于2011年7月19日再次住院治疗,并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杨荣金依法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故该院根据杨荣金的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认定杨荣金旧伤复发后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1年7月19日至2012年3月6日及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5月7日。综上,经核算,杨荣金因工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共计15个月及36天(工作日)。虽杨荣金累计的停工留薪期超过了12个月,但杨荣金第二次住院治疗及休息系杨荣金旧伤复发所导致,依法可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杨荣金前后两次停工留薪期均未超过12个月,故对阳盛铸造厂以杨荣金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而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为由而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院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杨荣金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其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工伤复发治疗的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原审法院据此分别确定杨荣金工伤治疗期间和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依法有据,并无不当。阳盛铸造厂以二次停工留薪期累计时间超过12个月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杨荣金主张前后两次工伤治疗一并计算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如此计算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也超过了12个月,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故杨荣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