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我国为发展同亚洲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而提出来的。1953年12月,在中印两国政府就解决两国间存在的有关问题的谈判中,周恩来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中印关系,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达成协议,签署《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有关换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入这个协定的序言。1954年6月,周恩来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之后,中国领导人更加广泛地倡导国际社会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1954年下半年,曾任英国首相的英国工党领袖艾德礼、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等相继访华。这是第一批访问中国的非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毛泽东在会见这些外国客人时,多次谈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这五项原则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推广到所有国家关系中去。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处的。社会主义可以同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封建王国共处,只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愿意共处。毛泽东特别指出:“这也包括美国在内,希望美国也采取和平共处的政策。”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上。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被用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被用于处理社会主义各国之间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基本的是和平共处,它不仅要求建立一种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而且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国家间和国际上各种争端的方法。这就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实现互惠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对新中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突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参与国际事务的有力武器。1955年4月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会议的发起国热情邀请新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但是,美国为了阻止亚非会议的召开,同时为了阻挠新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污蔑中国要“夺取亚非世界领导权”,已经对远东“构成了迫切的威胁”,并煽动有的亚非国家利用会议反华,妄图在亚非国家中孤立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派出以周恩来为团长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周恩来在会上发言,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主张求同而不立异,提出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并不妨碍亚非国家求同和团结,并明确表示中国准备在坚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亚非各国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关系。周恩来的主张,得到与会大多数亚非国家的尊重和赞同,一举改变了一些国家对新中国的偏见。这次会议通过的宣言,提出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这次会议后,中国同亚非国家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55年,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发言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截然对立的时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实行对等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不只是指相互的政治关系,而且还包括相互的经济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政治的和经济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争端,是符合战后世界和平发展潮流的,也是符合国际关系准则的。因此,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所承认和接受,并载入包括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国际性文件。一直到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在对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
(本文来源于学习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学习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