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因为一方出轨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房子该归谁?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意味着,“出轨”成为了诉讼离婚时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律依据。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
二、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点,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意味着当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到法院起诉离婚时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不仅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例:丈夫多次出轨,妻子起诉离婚,房子归谁?
钟某(女)与涂某(男)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婚前),涂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涂某名下。双方婚后居住于此,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双方于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涂某多次出轨。2013年9月5日,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钟某、涂某共同所有。2013年9月25日钟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由钟某抚养女儿,房屋也归钟某所有,钟某给付涂某房屋折价款。
房子是涂某婚前买的,为什么最后判给了钟某?
梳理一下时间线:
2001年,涂某付首付买房,房产证写自己名字。
2006年,结婚。
2012年,孩子出生,涂某多次出轨。
2013年9月5日,涂某在房产证上加了钟某名字。
2013年9月25日,钟某起诉离婚。
案件有两个关键之处,一是涂某多次出轨,为过错方;二是房产证有两人名字且婚后共同还贷。
划重点!!
此案的法官表示,钟某在丈夫涂某出轨后,通过在房产证加名,使得涂某婚前购买的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也使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她。
所以房产证加名字非常重要!如果没加名字,房屋就会判决归涂某个人所有,钟某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款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出轨一方为写下的“出轨保证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表示,出轨保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其效力。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J)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保证离婚后不再婚。
除上述情形外,在判决离婚时保证书一般应认定有效。
“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很多出轨的人都会在保证书中写道:“我再出轨,就净身出户”,有效吗?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出轨,被出轨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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