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近三十余年后离异
面对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父
赡养费和亲子女无异?
朝阳建平县法院受理的
这起案件
就围绕着继子女
赡养义务问题展开了……
基本案情
原告陈大爷于1974年与钱大娘再婚。结婚时,钱大娘带着被告陈某(继女),原告陈大爷带着两个儿子一起生活。2002年,陈大爷与钱大娘经法院判决离婚,陈大爷随两个儿子共同生活,钱大娘随女儿共同生活。被告陈某(继女)每月给付原告陈大爷150元的赡养费。现原告陈大爷由于年老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陈某(继女)原有的150元赡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目前的生活需要,在双方沟通无果后,原告陈大爷将陈某(继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被告陈某作为原告的继女,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故判决被告陈某自2019年11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20元。然而被告陈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陈大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陈某(陈大爷继女)送达相关执行裁定,并对其进行网络查控,结果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深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类家庭纠纷案件必须找出症结点,对症下药才能釜底抽薪。为更好地处理该案,执行法官一方面从情理上带入自己为人子的角色,向被执行人陈某阐述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义务,若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轻则司法拘留,重则锒铛入狱。在执行法官一番“教育”后,被执行人依旧以“生活拮据”为由推脱责任,不思悔改。执行法官为保障老人权益,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并依法扣划足额钱款至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在钱款扣划成功后立即给付申请人陈大爷。
来源:朝阳建平县法院、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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