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成都市司法局发布了《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9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处 邮编:610041

3.传真:028-61885421

保护哪些?如何保护?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5章18条,适用于市大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据悉,该条例所指市大遗址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宫窑址、瓦窑山窑址、十方堂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同时,市大遗址的名录可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

据《条例》,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坚持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遗址保护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相结合。

同时,在管理保护上,也明确了相关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建立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并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是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应急、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此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大遗址的义务,在市大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对破坏市大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市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依法保护,违法处罚

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物品;四、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五、违规堆放、焚烧垃圾;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货物堆场、建窑、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垦荒、修建墓地、立碑等;七、擅自采集遗存文物;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九、其他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违法行为。

而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六)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七)、(八)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乔雪阳 曾琦

编辑| 李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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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物保护建议(成都市大遗址如何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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