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暗示老板发工资(男子发朋友圈揭露欠薪老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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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 通讯员 张雅琦 岑素娴)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人格权案件进行审理。

被告武某是一名设计人员。2019年7月,原告李某的公司承接某市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的设计工作,聘请武某等人参与项目设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项目结算清款后,由李某公司支付武某1.3万元劳动报酬。后因设计难度较大,武某退出该项目。除在工作期间预支的5000元,李某公司尚欠武某8000元报酬。

武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催要劳动报酬未果,一气之下将两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朋友圈,并发表“揭露公司老板‘耍赖皮’行为”“行业乱象,抓个典型,引以为戒”等言论,引起同行热议。

李某知晓上述朋友圈内容后,以武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李某诉称在武某通过微信催讨剩余劳动报酬时,他已承诺项目完成竣工图后可以把所有费用结清。但武某仍在朋友圈公开发布聊天记录截图,造谣、诬陷他系“老赖”,引起同行的议论,严重影响他的社会评价和生活。

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武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书面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武某辩称,在朋友圈发布言论的目的是让李某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不存在故意侮辱其人格、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李某欠债在前,武某催款在后,武某的催收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武某的行为不违法,催收行为可通过合理的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武某在朋友圈称李某“耍赖皮”含有对其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未达到侮辱人格的条件;李某称武某的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低,但武某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亦不会使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且李某无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降低;李某无相关证据证实武某的行为导致其精神方面出现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所有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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