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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开车致人受伤保险公司理赔
某日,甲驾驶车辆在停车过程中,妻子乙开右侧车门致使正在驾驶电动车的丙受伤。交警责任认定甲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丙方为次要责任。
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乙,且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甲。该商业险合同第22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甲全额赔偿了丙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主张乙仅为乘客且不具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份,其打开车门的行为导致碰撞到丙,对乙应承担的损失没有赔付义务,据此仅应承担甲应赔付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甲乙的行为均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联系,因而构成共同侵权,所以甲乙对丙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乘坐人乙打开右侧车门,导致丙受伤,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之情形。甲亦是事故发生时的合法驾驶人,其搭载乙属于合理的用车行为,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第22条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按该条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因案涉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主要责任,故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乙不是被保险人,被认定为不享有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甲先行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全额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向甲足额赔付。此外,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亦无权再向乙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案件评析什么是代位追偿权?就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因保险标的损害而支付的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
为什么《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共同生活关系,利害一致。从本案涉及的夫妻关系上讲,夫妻二人婚姻续存期共同享有该标的车的产权,标的车的保费支付也是由甲乙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支付的,所以甲乙二人同时享有保险的索赔权。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左手进、右手出”,实际上还是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违背了保险存在的本意,即转移风险。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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