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犬行为是哪些(近期针对违规养犬行为)(1)

为持续深化养犬管理工作

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犬管理突出问题

德州公安机关安排部署警力

在市区开展养犬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

全力收缴流浪犬

最大限度地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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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分局、经济分局、运河分局民警

积极开展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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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警深入到社区

利用排查入户宣传

逐户对养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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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整治宣传活动

切实培养养犬人的养犬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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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

三分局共出动警力800余人次

巡查犬只600余只

向300余只未登记犬只

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

纠正不拉犬绳行为150余

整治行动成效明显

违规养犬整治重点

依法依规处理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认真做好居民区、道路、公共场所犬只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处理犬主对犬只不束犬链、不在规定时间内遛犬、违规进入风景区等公共场所。

收容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犬、烈性犬、无主犬、无证犬。

治安处罚违反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只。

敲黑板!划重点!

以上提到的违规行为千万别再做了!

集中整治期间,对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顶格处理并进行电视台曝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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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区养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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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养犬的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单位养犬的条件

(一)有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

(二)有具有养犬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有安全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三、以下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区;

(二)各种医疗机构;

(三)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城区养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饲养畜牧部门确定的33种禁养犬种及体重超过15千克的犬只,不准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除外;

(二)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

(三)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除外。

五、准养犬(共33种):

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迷你型、标准)、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比格犬)、迷你杜宾犬(小鹿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尖嘴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史宾格犬。

此外,这33种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可养范围内,但成犬的高、长必须在45厘米、60厘米以内。

六、禁养犬种类

(一)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共计33种):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 川东犬、苏俄牧羊犬(苏俄猎狼)、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坦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中华田园犬。

(二)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重超过15千克的大型犬一律禁止饲养。

(三)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七、养犬办证的程序

◆ 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德州市个人养犬(单位)登记表》,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定《养犬责任书》;

◆ 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或者其指定地点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免疫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给犬加戴免疫标志;

◆ 携犬并持《德州市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犬类免疫证》等证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领取《饲养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 各级公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档案。

八、市民养犬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经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出租汽车,必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三)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免疫标志和犬牌,犬只加戴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犬者应将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理到自带的垃圾容器内。

(四)外出免疫、交易时必须用笼或袋携犬。

(五)导盲犬、扶助犬不受本办法关于禁止养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的规定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九、养犬人应尽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因养犬干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遗弃犬只,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诊疗;

(四)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对伤人犬只立即控制,24小时之内送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为狂犬病的,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或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等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或畜牧部门报告。

(六)除上述规定外,市民、业主还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养犬。

十、法律责任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遛放犬只,对犬只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养犬、售犬的,擅自举办犬类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公安部门配合畜牧部门根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责令纠正,视不同情况予以50—5000元罚款,拒不纠正的,统一收容犬只: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未对犬只定期免疫注射的;违犯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违反规定出户遛放犬只、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客运车辆的;未办理饲养手续擅自养犬的;在禁养区饲养犬只的。

(七)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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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丨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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