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大部分人却只把这句话用在陌生人身上,对熟人则是毫不设防。
但事实上各类犯罪中熟人犯罪的比例相当大,因为他们往往会使人们放松警惕,因而更好下手。
除此之外,熟人犯罪的另外一个助长因素则体现在处罚上。他们往往与陌生人犯罪的处罚相比会较轻。
而本案的案情,则将这两点因素完全地体现了出来。
2014年3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媒体采访,报道了一起令人们议论纷纷的刑事案件。
该案件为典型的熟人作案,当事人为高中同学,即便毕业后两人也十分要好,常常同行出游,并不避讳。
2013年12月6日,23岁的陈某和周某前往徐州买车,在回淮安的途中又接上了好同学小飞(女),一同回家。
由于天气不好,雾霾导致当地能见度很低,因此上不了高速的三人决定就地休息一下,在淮安当地的一家酒吧娱乐。
当天夜里两点多,玩够了的三人将小飞送到了她提前预定好的酒店,并准备休息一晚,等到明天天气好了再返回家中。
不过在酒店前台,三人却遇到了尴尬的问题,当天酒店房间爆满,陈某和周某都没有地方住了。
看到这个情形,又是深夜了,几人商议之后便决定一起在小飞预定的房间内住一晚,第二天天亮了再说。
但这个决定却让几人的人生轨迹都发生了改变。(此后该案中的周某似乎消失了,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小飞之所以同意和陈某在同一个房间住,除了两人关系本就比较好之外,还有两人之前就一起住过的原因。
由于此前有过类似的经历,小飞对陈某并不怎么设防,再加上几人本就喝得大醉,便趁着酒劲开起了暧昧的玩笑。
据陈某后来供述,两人在交谈中谈及了纹身的话题,便自然而然地引向了小飞身上的特殊纹身。
作为小飞的好友,陈某一直知道小飞身上有纹身。但由于位置较为隐私,在大腿胯部处,陈某也一直没看到过。
或许是喝得有些醉了,小飞竟然同意了给陈某看自己的纹身。随后她两次脱下裤子,露出纹身给陈某看。
可惜小飞这次却信错了人。在酒精的催化之下,正是血气方刚的小伙陈某对小飞产生了非分之想。
随后,陈某想要强迫小飞发生性关系,小飞则拼命反抗。
在争斗过程中,陈某对小飞实施了殴打和辱骂行为。
不过虽然小飞拼命反抗,但二人体型和体力的差距还是让陈某占据了上风。
但就在此时,意外却再次发生了。
原来小飞一直患有心脏病,在激烈的争斗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哀求陈某放过自己,让自己吃药。
但处于冲动中的陈某显然没有当回事,以为对方在推诿搪塞,便继续施暴。
可不过一会儿,小飞就全身瘫软,口吐白沫。
陈某见状立刻吓得魂不附体,此时才明白对方说得是真的。
恰好在这个时候,酒店的服务员听到吵闹呼救,及时赶到了现场。
在看到现场一片混乱后,其果断报警并呼叫了120,小飞最终得到了及时救治,身体并无大碍。
而陈某也被警方带走,以强奸罪被当地检察院起诉。
不过好在小飞念在平日里的交情,为其出具了谅解书。
本案中陈某显然操之过急,二人本就是好友,如果其真心喜欢对方,就应当正当追求,而不是采用非法手段,为人所不齿。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本案中的陈某构成强奸罪吗?
与大部分公众所认知的不同,强奸罪的认定是极为严格的,不是“空口无凭”就能定罪的。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从监控画面中看到女方是在意识清醒、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主动进入房间,而除了女方言词外又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事实上是很难定罪的。
这是因为房间内发生的事情如何,法官不得而知。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只好由房间外的行为和实际证据判断。
但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并未成功,证据却显然十分丰富。
首先,是小飞身上的多处伤痕、淤青,显然表示其曾经激烈反抗,而陈某是犯罪的一方。
其次,则是酒店方可以作证其曾听到有人呼救,作为第三方的他们证据效力也较高。
综上所述,陈某必然构成强奸罪,难逃法网,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案中的陈某属于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对于这一认定,在本案并不是完全明确。不过作者较为认同法院“强奸未遂”的观点。
在本案中,让陈某放弃犯罪的直接原因是小飞犯了心脏病,陈某害怕其死亡因而停止了犯罪。
因此可以认为陈某是因自身意志意外的因素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不过如果再深入思考,就可以发现认定“犯罪中止”的话也不无道理。
因为受害者心脏病发作对于犯罪来说,是使受害者丧失反抗能力,减轻了犯罪者的犯罪难度。犯罪者似乎还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
但在本案中,除了心脏病外,还有服务员进入房间报警等因素在,最终才阻止了陈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还是认定犯罪未遂较为适当。
3.本案中的陈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陈某明知对方有心脏病,却继续强奸,好像是涉嫌故意杀人。
但事实并非如此。
陈某在犯罪中并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即便最终真的造成了小飞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也不必担心陈某会因此逃脱法律制裁,其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对于这种情况,会将其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最高可判死刑。
4. 本案中的小飞原谅了陈某,可以进行撤诉吗?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伤害了小飞,但小飞念在二人是多年的好友,还是原谅了他,恳请法院能从宽处理。
但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违约,其既伤害了受害者的权益,又伤害了社会公益,危害了社会秩序。
因此,即便有谅解书,陈某也必须接受审判,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过由于此案属于犯罪未遂,受害者又不愿追究,其处罚必然不会太重。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陈某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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