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有前置条件吗(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劳动报酬数额的唯一凭证)(1)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需要公司开具收入证明的情况。收入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此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劳动报酬数额的唯一凭证?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后勤保障服务公司工作。自2016年起,后勤公司与张某每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劳动管理、服从领导指示命令和遵从工作安排等。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报酬,备注为工资。

2019年12月,张某找该公司开具了一份收入证明,其中载明,张某自2016年起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张某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根据收入证明中的数额发放2016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张某提交了自2016年起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但显示的每月工资金额比收入证明中的每月工资收入少得多。公司则辩称,开具收入证明,仅是给张某帮忙,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争议焦点】

张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是以收入证明还是银行流水为标准确定?

【裁决结果】

仲裁委以银行流水显示数额为标准,支持了张某2016年至2021年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收入证明因盖有公司印章,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较高的证明效力。本案中,收入证明虽载明张某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但收入证明中的工资收入与银行流水所示的工资金额相差较大,不合常理。结合对公司出具收入证明目的的考虑,仲裁委以银行流水显示数额为标准确定张某的工资数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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