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地今年1月20日,原告陆某通过被告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购买了四张汽车票,分别是:盱眙到淮安的一张成人票和一张儿童票以及和淮安到滨海的一张成人票和一张儿童票,合计105.5元但出行当天,在盱眙汽车站,原告仅取出了一张成人票,另外一张儿童票因为取票机器的原因未能取出,原告遂自行重新购买了一张儿童票在淮安汽车站,因为取票机器的原因两张票都未能取出,原告遂自行重新购买了两张车票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残疾人,带着小孩在恶劣天气里出行,因为被告的问题,给原告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故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张未取出的车票款,支付原告因为后期维权支付的交通费和通讯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微信上订了汽车票可以退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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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订了汽车票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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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原告陆某通过被告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购买了四张汽车票,分别是:盱眙到淮安的一张成人票和一张儿童票以及和淮安到滨海的一张成人票和一张儿童票,合计105.5元。但出行当天,在盱眙汽车站,原告仅取出了一张成人票,另外一张儿童票因为取票机器的原因未能取出,原告遂自行重新购买了一张儿童票。在淮安汽车站,因为取票机器的原因两张票都未能取出,原告遂自行重新购买了两张车票。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残疾人,带着小孩在恶劣天气里出行,因为被告的问题,给原告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故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张未取出的车票款,支付原告因为后期维权支付的交通费和通讯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析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原告主张的精神赔偿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票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不仅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原告及其孩子运输至指定地点,也包括其他必要的服务。被告提供了微信公众号购票、自动取票机取票乘车等服务,该服务也应当系被告客运合同包含的义务内容。现在,被告提供的上述微信公众号购票、自动取票机取票等服务出现问题,导致原告在成功支付票款后,无法在被告提供的自动取票机上取票,故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乘车,系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重新购票乘车,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未能取出的三张客票的票款。

另外,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未能第一时间给原告解决问题导致原告产生的交通费100元、通讯费1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费用数额的计算依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的数额不予认可。被告在其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系合同附属义务的要求,但被告未能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因与被告沟通解决上述问题必然产生相应的交通费和通讯费,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及通讯费100元。

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因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而非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精神损害的,可另案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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