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双

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要目

一、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的应然构成

二、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现状与问题

三、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结语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1)

近年来,一些高校学位授予案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紧密相关,进而引发学界广泛关注。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关涉研究生自身权益、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法治进程,已然构成司法审查的重要面向和依法治校的关键领域。目前,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缺少体系性、全面性和自洽性,需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体现全过程民主、系统性推进、全链条立法,以进一步彰显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学的特征与价值追求。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2)

2019年某博士学位授予案判决书指出,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则,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而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最后判决当事人所在高校对其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说明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纳入司法审查领域,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高校法治的实施状况。基于此,本文以《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为观照,梳理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的应然构成,并以此审视目前高校实然情况,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学以及人才培养角度,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一、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的应然构成

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是该培养过程的行为在制度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培养过程规范化、合法性的法治标准。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包括课程考核、中期考核、开题考核、预答辩考核等几个阶段,相应的管理制度也应全面体现上述阶段性特征与构成内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此做了诸多努力,先后出台了《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目前,最全面的规范是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这构成当前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的主要创制依据和重要遵循。

《基本规范》中有明确的制度建设要求,其中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相关的制度要求见下表。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3)

二、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现状与问题

具有研究生培养管理权限的高校,均创制了培养过程管理制度,但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相比,仍存在一定不足和可提升空间。

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现状

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研究沪上三所985高校的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专门制度横向对比见下表: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4)

从上表可以得出,沪上著名高校大部分制度都建立,也存在尚未建立制度的缺漏。S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按照国家培养过程和学位授予出台了一系列对应的制度,和沪上985高校类似。关于培养过程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位实施细则》等。

根据学校的要求,S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具体的政策落实,需要二级学院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细则。目前S大学法学院按照校研究生院的要求,已制定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制度有:《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法学院兼职硕士导师暂行管理办法》《法学院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名额确定的办法》《法学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等。

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S大学按照《基本规范》的指标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很多学校层面的制度更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指导二级学院制定详细制度,所以很多指标都需要二级学院进一步制定符合自己专业特色的规定。法学院目前制定的规则与学校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导致实施制度化管理出现了一定的障碍,加大了管理人员对法学院研究生管理的难度。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包含的四个模块,目前只在研究生培养方案里有简要规定,缺乏对应可操作性的具体考核办法,未形成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考核流程中缺乏制度公信力,学生即使提前得知也不太重视。

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需要弥补制度的缺陷,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机制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质量管理的制度建设不足

研究生教学是本科后的教育,研究生课程内容一定比本科教学内容更高深、更专业、更交叉、更综合、更前沿。但实际上,学院通过举行毕业生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发现学院研究生课程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关于教学态度。出现课时量不足,延迟上课或提前下课的现象。第二,关于教学方法。弱化教师的责任,根据课程设计,以学生讲为主,严重者的教师主讲课时不足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主题缺乏系统设计规划,无重点,无专业评价或随意点评。也出现上课用点名方式回答问题,学生压力大且学不到东西。第三,关于教学内容。出现上课内容陈旧,甚至照本宣科现象,或者课程定位不清,无专业特色。或者课程知识型铺垫太多,而课程内容和本科内容无异,未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程内容未达到研究生阶段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更达不到专业的学术性、前沿性和新颖性的要求。有的上课内容随机,讲到哪里算到哪里,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或者存在相应的制度,却没有真正落地,形同虚设。

2.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匮乏

培养环节过程管理主要是通过课程考核、中期考核、开题考核、预答辩考核等来实现。学校关于课程学习、中期、开题、预答辩等过程有相关的规定,但这些制度都是根据上级制度要求制定,与学校不断发展的研究生教育不相适应。要求二级学院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细则。然而目前学校明确研究生培养需要这个过程,以及这个过程需要的形式条件,没有配套执行制度,也没有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在实际管理中,很难落到实处,而学院只在培养方案中列明遵照学校执行,并未严格制定相应细则。课程学习目前对各科成绩不合格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中期考核主要是对课程已结束的研究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为人处事、学术人品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学校没有关于如何组织中期考核的详尽规定,整个工作手册也只是提到了这个概念,而具体到学院也没有相应的规定。目前学院的做法是由开题答辩组专家代为中期考核,存在只签名的情况,无法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毕业论文开题,是研究生阶段学生学术研究能力培养能否达到标准的关键环节,这一制度不可或缺。好的开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没有开好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论文写作过程中要求换题目等,目前无相应制度破解这一局面。预答辩是检验已经定稿的论文是否达到硕士论文水平。预答辩是在正式答辩之前,成立专门的专家组对已经定稿的毕业论文进行检验,行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内容是否符合法学专业逻辑,是否具备新颖性、创新性等要求。目前,学院的预答辩是显名答辩,学生和专家相互熟悉,无严格制度保障实质评审,效果大打折扣。而国家对研究生论文事后抽查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说明硕士论文质量达标的重要性。严格的预答辩制度,可以减少抽检的不合格率,同时可以避免毕业后学位撤销的风险。

3.分流淘汰制度不健全

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制订分流与淘汰办法,即研究生培养过程各个阶段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分流与淘汰机制。具体要落实到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及预答辩等与培养过程管理有关的各阶段。学校曾要求二级学院按照培养过程的每个环节执行分流淘汰,但学校现有规定中,只在《S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中第5条提到:各单位可以在课程学习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考核时,对处于靠后的研究生,由二级学院根据情况给与淘汰或分流淘汰处理。具体需要二级学院根据其专业特点制定详细可执行的分流淘汰制度。而目前法学院没有关于培养过程中各环节分流淘汰的规定,具体在课程考核、开题、中期与预答辩等过程环节中,对靠后的学生未真正实施分流与淘汰机制,没有具体的退出路径。课程考核最后以是否存在成绩不达标来判定通过与否的标准,无制度可循。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以及预答辩考核更是走过场,分流淘汰机制并未执行,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课程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预答辩考核等环节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

同时,要求学院自己来执行和实施分流淘汰制度,等同于自我监督,自我裁判,自我严格。作为被考核的主体—学生,学校的规章制度非常详尽,从学生入校到毕业离校,所涉及的事项都有规定,对学生的要求和责任比较全面,而对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缺少专门的救济通道,学生找不到相应的救济途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变成集体抗议,要求更换老师,甚至举报、投诉等等,这一切的根源都是因为令行禁止实施不到位或者无令存在。学生救济制度的缺失,没有救济通道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4.责任权利制度不匹配

研究生阶段区别于本科阶段,主要靠导师引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关于导师的具体要求的制度主要是《S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这一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性比较强,在政治素养、学术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学术道德规范以及人文关怀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这些规定要求导师更多的是承担师者的责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升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而对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考核中承担的责任并未提及,学习过程考核虽然不像毕业那样是终局性的,不能毕业或拿不到学位,但过程考核的结果也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业,而学院对于导师具体的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制度界定,根据学校绩效方案,导师带学生的工作量是明确的,而导师具体的责任和权利却不明确和不具体。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导师的权利与责任,专家组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管理执行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缺乏配套的激励机制。制度的实施,不仅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实现对导师、专家、执行者等的保护,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学校层面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有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既是对权力的监督,也是对责任的监督。制度的实施需要监督机制,而监督者不能是自己监督自己,研究生院需要承担这一责任。

三、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要制定科学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对照《基本规范》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培养过程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现有制度框架,具体的执行需要二级学院制定一整套详细的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配套制度,用制度来管理研究生培养过程,比用权威管理更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会因管理人员的变动等而影响学院研究生培养。所以梳理法学院现有规章制度,构建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机制的制度文件势在必行。

健全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课程管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学生,同时提升任课教师为课程管理主体。换句话说课程管理的主体包括学生和任课教师两大块,权责一致,权责相当。学生作为听课的主体的权利需要维护和保障,不仅包括听课的权利,还包括按照学校制度要求任课老师认真授课的权利。学生也有认真上课的义务,对授课教师应有尊重的态度。对不认真上课的学生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具体的课程考核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来制定并实施。对每个学生的整体课程考核,根据培养计划总学分的要求,来确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开通申诉途径,由学院专门的机构处理。

为确保教学质量,学院建立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质量督导制度,明确督导任务包括:一要监督任课老师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二要深入课堂听课、调研,并从敬业精神、教学态度、课程内容质量、考试考核情况以及教学工作水平等方面检查评价;三要定期组织研究生进行调研或座谈,听取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任课教师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四要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与好的教学方法,激励教师爱岗敬业;五要对教学严重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存在教学事故等问题的任课教师,或者课程教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教学要求的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指导。同时建立匿名测评机制,对老师的授课情况如何,学生最有发言权,设计一套完整的问卷,课后由学生填写,问卷调查结果作为职称聘任和年度考核参考使用,对于优秀者给予奖励。

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相关制度

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需要健全相关环节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课程学习、中期、开题、预答辩等过程的制度建设。第一,课程学习。建立一套完整的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明确课程考核的要求和标准,制定考核要求,成立课程学习专家组按照考核要求对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定和建立考核异议的投诉渠道四个方面制定详细的细则。第二,中期考核。建立一套完整的中期考核办法,明确研究生中期考核为全面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为人处事,学术人品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自我鉴定,直接管理者初步评价,中期考核专家组按照考核要求对学生全面综合评定和建立考核异议的投诉渠道。第三,毕业论文开题。建立一套完整的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符合开题的前置条件,包括学分完成、成绩合格等,具体列明开题报告格式和内容,选题必须具备法学前沿性、新颖性和学术性的要求。建立导师责任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已完成开题报告,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里申请开题,导师审核通过。确定学科负责制,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集中组织。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开题答辩时导师应回避。确定开题小组合议制,最后开题评审小组在审查和论证的基础上,评议选题思路是否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备前沿性、创新性等,最后给出评审意见。第四,毕业论文预答辩。建立一套完整的毕业(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明确符合预答辩的前置条件——学分已修满且成绩合格,建立严肃的毕业论文预答辩制度,有利于顺利通过正式答辩。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预答辩专家库,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确定,以学院为整体,建立预答辩匿名评审制,隐匿学生和导师信息,通过与否,只有一个标准,即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写作水平是否符合硕士论文的要求。成立复审委员会,为了避免观点的不一致而判定不通过,学生可以提请异议,按照程序,所有不通过的论文,有异议者,由复审委员会审查,是否有问题,等审查结果出来时,再公布预答辩结果。这样一套严苛的预答辩制度,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障。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5)

建立完整的分流淘汰制度

分流淘汰制度主要在课程学习、中期、开题、预答辩等培养过程管理中实现,建立一套完整的分流淘汰制度。首先建立预警机制,按照学习成绩和科研情况,学院辅导员、教学秘书定期对学生进行排查,对学习和科研出现困难的研究生,发布预警,及时干预和疏导,并和导师深入沟通,帮助学生摆脱困境,鼓励和帮助学生。明确必须发布预警的条件,并进行分层分类,确定预警的程序,责任的主体等。其次,建立完成的分流淘汰制度。法学院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和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重点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预答辩四个环节,四个环节为相互递进的关系,在各环节中,分别对研究生进行综合排序,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院根据情况给予学业警告、延期3个月、延期6个月或分流淘汰处理。四个环节相互递进,前一环节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的考核。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考核,都存在不通过的风险。对于考核结果为警告的研究生可以正常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考核为延期的研究生延迟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考核为分流淘汰的学生,则按照退学处理,具体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预答辩四个环节考核实施导师回避制度。

实现全过程民主的程序保障制度

全过程民主的实现,需要程序的保障。同时,全过程民主需要系统性推进、全链条立法,以进一步彰显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学的特征与价值追求。所以从程序上保障培养管理过程制度的实施,建立分流机制的实质性判定程序来确保每一项制度的落地和实施。首先,导师把第一道关。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由导师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其次,学院管理把第二道关。建立严格的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着力完善体系和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构筑学术不端行为不敢、不能、不想的制度防线。接着,成立校外专家组把第三道关。从政治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成绩、必读文献阅读、科研写作能力、实践与创新等全方位考量。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最后,学校成立专门的异议小组把第四道关。为分流学生提供救济途径,研究生可以对本人的分流淘汰提出异议申请,由复审小组进行复核,同时实现分流淘汰的监督与管理。权责分明,需要实质性程序来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结语

高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是为了培养高质量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国家发展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实现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库作用。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机制的制度文件是法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的必然之路。学院对照《基本规范》查漏补缺,对课程考核、中期考核、开题考核及预答辩考核四个环节制定细则,都要定高标准,要有严要求,通过健全课程体系建设,实行教学质量督导机制,建立严苛的评审机制,采取导师回避和匿名评审规则,成立复审委员会等,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现为国家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建立健全培养过程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实质性推进研究生分流淘汰机制建设。同时,为实质性推进研究生分流淘汰,为分流学生提供救济途径,切实保障研究生个体的权益,建立相应的程序机制,保障培养管理过程配套制度的实施。高校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法治进程需要加强高校制度顶层设计、体现全过程民主、系统性推进、全链条立法,以进一步彰显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学的特征与价值追求。

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和计划方案(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建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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