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的一天,家住渝北区的吴某和姚某,挡不住野生鱼的美味诱惑,为满足食欲,相约到嘉陵江捕鱼他们携带多功能锂电一体机、电鱼竿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高家花园大桥嘉陵江边实施电捕鱼,被当场抓获经清点称量,涉案渔获物有鲫鱼、鲤鱼等共计54尾,重2.765公斤吴某和姚某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后,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吴某和姚某提起了公诉,两人分别被判处1万元罚金的刑罚,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禁渔期非法捕鱼定什么罪?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禁渔期非法捕鱼定什么罪
2017年4月的一天,家住渝北区的吴某和姚某,挡不住野生鱼的美味诱惑,为满足食欲,相约到嘉陵江捕鱼。他们携带多功能锂电一体机、电鱼竿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高家花园大桥嘉陵江边实施电捕鱼,被当场抓获。经清点称量,涉案渔获物有鲫鱼、鲤鱼等共计54尾,重2.765公斤。吴某和姚某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后,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吴某和姚某提起了公诉,两人分别被判处1万元罚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小伙伴们,
看完法条,
是不是头都大了。
“水产资源法规”是指??
什么时候是“禁渔期”??
“禁渔区”都包括哪里??
“禁用的工具、方法”有哪些??
别急别急,
小编将一 一为大家解答
关于禁渔期的那些事儿!
普法课堂
NO.1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NO.2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
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了禁渔区,请戳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
NO.3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规定,从2017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NO.4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
NO.5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使用鱼鹰、水罾、以及敲(舟+古左右结构)作业。
NO.6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
NO.7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01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02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03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04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05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0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在知道禁渔期内捕鱼、电鱼、
不仅仅会被没收渔具、
进行罚款和批评教育,
还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哦!
小编在此呼吁大家:
保护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
不使用电、毒、炸等
破坏生态的方式捕捞鱼类,
不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的
生活环境人人有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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