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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套餐消费、预付款……几乎已成为美容美发行业消费模式的潜规则了。来就办卡,选套餐,预交全款,除此以外,消费者似乎已别无选择了。但会员卡、消费协议等文书,却隐藏了不少免责、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通报美容美发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情况,曝光7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美容美发正规和不正规区别(美容美发7大霸王条款)(1)

2015年以来,重庆12315中心共接到与美容美发消费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6447件,其中涉及到美容美发消费中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的2715件,占到该领域消费问题的42%。

统计发现,消费者很容易被美容美发场所五花八门的套餐选择、名目各异的会员分级弄得晕头转向,大部分消费者在首次消费前预充值办卡入会。遇到纠纷时,商家就利用这些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做挡箭牌。

●会员卡超过有效期自动作废:

很多消费者遇到卡中金额还没用完就已经过期的情况,商家会拿出协议说:“上面已经写明,会员卡有效期是1年,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

点评意见:会员卡是否超期作废,经营者说了不算。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该条款设置会员卡1年有效期以及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消费者不能终止协议:

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时,商家拿出协议:“根据协议,消费者作为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协议,否则作为甲方的商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点评意见:该条款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条款过于绝对化,是在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法定情形,而该条“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协议”的表述,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精神。

此外,关于是否返还保证金的问题,也应当视合同解除情形而定,条款中设定保证金不退还的内容,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能。

●商家违约可以免违约金:

商家会以此条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经营者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款中“免收违约金”的设定,显然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售出疗程及货品,恕不退款:

很多消费者因为美容美发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商家请求退款时,商家往往搬出商品售出不退换的合同条款。

点评意见:商品售出不退换的类似表述过于绝对化,消费者有退换商品的权利。

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或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等。

●退卡要符合设置条件:

顾客使用美容美发产品出现过敏要求退会员卡时,商家往往以合同条款约定搪塞:“使用本店产品出现皮肤过敏,经三甲以上医院出具鉴定报告,经调换后仍无法使用本店产品的,方可无条件退卡。”

点评意见:该条款将更换作为退货的前提条件,规定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需在调换后仍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够享受退货的权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可自行选择销售者履行“三包”义务的方式。

●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

商家常常以此条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点评意见:合同条款设定经营者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有违合同双方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效果照片用于非商业宣传:

很多商家以保证治疗效果的名义,规定乙方在治疗前后须由甲方拍照,以便作为治疗效果前后的对比;乙方照片交由甲方建档保存,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治疗前后对比照片进行治疗效果宣传、学术交流等非商业用途。

点评意见: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肖像权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在被服务过程中的照片,经营者除需留存归档外,在其他使用之前均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本期编辑/一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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