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范是用住建部颁发的吗(住建部最新解答的建筑工程中遇到的问题)(1)

建筑工程规范是用住建部颁发的吗(住建部最新解答的建筑工程中遇到的问题)(2)

依据住建部37号令第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其巡视内容具体为那几个方面,本人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接受外部单位检查,各单位对巡视旁站的具体要求均未统一,在此提出疑问,巡视旁站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住建部回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部令明确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旨在通过现场巡视观察现场施工环境,及时发现、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在具体实践中,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安全巡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执行,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管控。

 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网友(重庆 张宣华)咨询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2022-01-11住建部答复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是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共十二项,不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应勾选哪一项?

住建部回答: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且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问题二: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住建部回答:问题二: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2013规范10.2.2中“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建设单位于开工28天内支付30%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后,其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进度款同期支付)如何理解?是后期计量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支付直至付完为止?还是于后期支付进度款时将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逐期扣回,直至扣完后再正常支付进度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住建部回答:在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10.2.2的内容为“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该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文。在本规范中仅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做了原则性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同双方具体约定执行。

问:建筑物外墙装饰线条是否属于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中外墙装饰材料的范畴,是否应该与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保持一致?举例来说,如果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防火材料,那么装饰线条也应该选用A级防火材料?

住建部回答: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2条的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