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入,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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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入,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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