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打官司,相信大家都是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的,由于很是耗费精力财力,大部分人对于这件事都是敬而远之,但在万不得已之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该上法庭还是得上。可能只有真的接触到了才会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时提供有调解和判决两种程序,它们都是法院行使民事管辖权的方式,在审判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审判结束后法院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判决也有着相同的效力。那么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哪个对原告更有利呢?听讼网在这里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说明一下二者流程的区别,法院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就民事纠纷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并解决争端;判决则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受侵犯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权威性裁决。这两种方式是相辅相成的,但也各自都有优势。
审判制度的优点主要在于:(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的判决,能让案件的处理结果最为符合现行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3)审判可以使一些案情复杂,调解双方都不愿妥协的案件得以快速结案。
调解制度的主要优点则是:(1)简单快速,在诉讼发起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由法院充当“和事佬”进行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分歧,使双方快速达成一致,可以更彻底地解决矛盾,也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一些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实现当事各方想要的公正。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判决可能合乎理法,但并不一定满足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其实更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话说到这里,是调解比判决对原告更有利的意思吗?这个其实还是得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定被告有履行意愿和能力,那么能实现自己主张且效率更高的调解是更好的选择,毕竟审判可能也有败诉的风险;但如果对方不愿妥协,那还是交由法律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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