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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2年5月,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管理中心与南通六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管理中心将东亭消防中队营房和办公用房异地新建工程发包给南通六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为928.561605万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竣工。2019年1月25日案涉工程经审计总价为922.7753万元。目前管理中心已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738万元。

2、关于该工程的承包与转包情况,在其他关联案件中,王东生的父亲王林生陈述,案涉工程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从其儿子王东生处承包,王林生又将其中木工工程中的人工部分分包给司开国施工,工程款尚未与六建公司结算。

3、王东生陈述,他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找六建去投标,双方约定管理费7%,未签订书面协议。工程全部由其总承包,一期工程快完工时,业主又将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大队东边三层楼两间半的土建、装潢及消防大队的围墙工程承包给他,他又将该部分工程转包给其父亲王林生施工,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价款120万元。

4、王林生认可就案涉工程与其子王东生以120万元结算。南通六建称王东生系挂靠在其名下,工程竣工后未结算。该案认定王东生与南通六建系挂靠关系,判决王林生向司开国支付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王东生、南通六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南通六建向司开国支付了上述17万元及利息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东生、王林生等共同向其返还垫付款2813469.18元及利息。王林生又诉至法院,要求其子王东生和南通六建支付转包工程款。

双方观点争执:

王东生的父亲王林生起诉称,其子王东生挂靠南通六建承建案涉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王林生施工,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28万元。王东生应支付尾款,南通六建作为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六建认为,原告与其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其也未就王东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对其没有任何合同义务的请求权,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挂靠单位及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其就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法律依据。

王林生之子王东生没有到庭答辩。

无锡法院观点:

1、非法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是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王林生与王东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结算价为120万元。现南通六建依判决向司开国支付了17万元及利息,该款实质上系王林生就案涉工程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故应从王东生对王林生的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即王东生还应向王林生支付工程款103万元。

2、王东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其父亲王林生,故该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王林生与王东生,即使施工合同无效,王林生也应参照双方约定向王东生主张工程款。王林生与南通六建之间无合同关系,其与王东生约定施工相关事宜也与南通六建无直接关联,故其向南通六建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律师总结:

父亲向儿子讨要工程款,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在利益面前,亲情关系是多么脆弱,父子关系更不例外!本案引发挂靠人将工程转包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般而言,挂靠人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转包工程的,转包合同上有被挂靠人的盖章,因此,权利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不妥。而本案,王林生之所以其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一方面其没有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南通六建另案起诉王东生为其垫资的问题,在此因素下,法院没有支持王林生连带责任的主张。

挂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是工程行业中三大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且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比较清晰,而挂靠的情形,权利方维权将面临几大问题。首先是挂靠关系不好判断,不好举证,其次是挂靠关系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

实践中,挂靠关系发生时,没有多少挂靠方有签订挂靠协议的意识。此外,挂靠方一旦起诉维权,涉事主体相互不承认实际施工人地位,再加上挂靠方举证困难,导致挂靠方陷入不利地位。同时,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转包工程的,因为挂靠方很多不具有相应资质,如果转包合同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那么转包人此时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还有依据,如果只是挂靠方单方面签订,那么此时转包方向被挂靠公司主张权利时,法律依据不足,这也是相当难处理的问题。因此,在这类转包行为中,转包方一定要和被挂靠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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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包工程儿子可以干吗(父亲向儿子主张工程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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