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班轮近五年变化(专栏VGM规定的实施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影响航运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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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是Verified Gross Mass的缩写,中文有多种翻译,如“核实的集装箱总重”、“集装箱重量查核”、“集装箱重量验证”、“查核总重量”、“重量验证”。为叙述方便,本文使用VGM的缩写表述,Verified一词译为验证。

海上集装箱运输中,载货集装箱超重且托运人错误申报载货集装箱总重量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并导致了多起集装箱被压垮造成集装箱和箱内货物受损,甚至船舶受损、倾覆的严重事故。例如,2007 年“MSC Napoli”轮因大量载货集装箱超重而断裂。载货集装箱超重问题不仅影响船舶适当积载,而且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引起了航运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2014年召开的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要求托运人在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总重量进行验证,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因此,VGM规定应运而生,从约束海上运输起始点——托运人的行为出发,要求托运人对载货集装箱总重进行验证并对提供的VGM信息负责。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2016年6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A部分第2条修正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对VGM规定的实施进行阐释和说明,并发布了《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

下文简要分析VGM规定的实施及其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

一、提供VGM信息的强制性

托运人在集装箱货物装船之前提供VGM信息,是一项强制性义务。《SOLAS修正案》第VI章A部分第2条第6款:“如果载货集装箱运输单证上没有提供VGM信息,且船长或其代表及码头代表未收到该装货集装箱的VGM信息,则该载货集装箱不得装载上船。”《通知》第三条对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的要求中明确:“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

从《SOLAS修正案》和《通知》中可知,托运人提供VGM信息是极为严格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若托运人在装船前未能提供载货集装箱的VGM信息,后果是该集装箱不能装载上船,由此所产生的有关货物迟延等一切费用、风险及责任均由托运人承担。在VGM规定实施后,各大集装箱班轮公司相继发布了“NO VGM, NO LOAD”的通知,VGM信息无异于是载货集装箱能够装船的“通行证”。此外,任何SOLAS公约的成员国均有权进行港口国检查时,查验船载VGM信息是否属实。

二、托运人对VGM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以往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托运人通常在向船公司订舱时申报集装箱货物重量,随后托运人提供经修正后的集装箱货物重量。从形式上看,VGM规定实施后,只不过是将原先托运人须向船公司申报的集装箱货物重量信息变为提供VGM信息。但从VGM规定内容看,明确了托运人对集装箱总重进行验证的义务,并对VGM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少货主认为,根据VGM规定,托运人为验证集装箱总重而需要支付额外的称重费用,从而增加货主的运输成本,降低集装箱运输的效率。托运人的这一义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VGM规定中托运人的范围

根据IMO《载货集装箱总重验证导则》(Guidelines regarding the verified gross mass of a container carrying cargo)(MSC.1/Circ.1475)以及《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的规定,“托运人”系指在提单、海运单或相当于多式联运的单证(如“转运”提单)中作为托运人的法人或个人,和(或)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可见,托运人可以归纳为:海运提单、海运单或者海上联运中海运段转运提单中列明的托运人,包括直接向航运公司订舱的货主、向航运公司办理托运的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联运中(如第一程内河运输,第二程海上运输)转运时的托运人。上述主体应在集装箱装船前向船公司提供VGM信息。因此,除货主自主办理集装箱托运会增加额外的称重费用外,接受货主委托的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联运承运人也会相应增加成本和费用。FOB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和CIF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均会增加VGM规定的集装箱称重费用。

2、托运人应谨慎提供VGM信息

《SOLAS修正案》第VI章A部分第2条第5款规定:“集装箱托运人须确保运输单证中载明经验证的总重。运输单证须:(1) 由经托运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字;(2)应船长或其代表的要求,提前足够时间提交给船长或其代表及提交给码头代表,以用于编制船舶积载图。”《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托运人承担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应当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将载货集装箱VGM信息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该单证可以是提交给承运人装船须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证明材料,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托运人对VGM验证的方法;(2)托运人VGM验证声明;(3)托运人的正式授权人签字确认,该签字可为电子签字。

前文所述,关于托运人提供VGM信息的时间,《SOLAS修正案》规定托运人应按照船长或其代表的要求,提前足够时间提交给船长或其代表及提交给码头代表,以用于编制船舶积载图;《通知》规定托运人应当尽早将载货集装箱验证的毛重信息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提前足够时间”和“尽早”的含义都具有不确定性。VGM规定实施后,各大集装箱班轮公司相继公布了托运人提交VGM信息的截止时间(cut off time),以保证船公司有足够时间的时间编制配载计划,便于码头营运人装船作业。

三、VGM验证方法

《SOLAS修正案》第VI章A部分第2条第4款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除装载于底盘或拖车上开上或开下滚装船、且短航程运输外,托运人可用两种方法验证集装箱总重:(1)使用经校准和认证的设备对装货集装箱称重;(2)对所有包装件和货品进行称重,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装入集装箱的系固材料的重量,并使用经主管机关认证的方法将集装箱的皮重加上集装箱内所有货物、物品重量累加之和。因此,《SOLAS修正案》确定了整体称重法和累加称重法两种称重方法,并规定经主管机关认证的设备以及经主管机关认证的累加计算法由每个成员国自行制定。

1、整体称重法

《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托运人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经过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和检定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称重装置应当满足我国现行有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精度标准和要求,称重装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以便各方使用该信息。”

根据这一规定,托运人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有两种选择:托运人自行整体称重,托运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整体称重。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称重装置应当满足我国相关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精度标准和要求。

托运人自行整体称重,对于规模小的托运人而言涉及称重装置的较大投资。对于第三方整体称重,国内各大集装箱港口将在港区内配备称重装置。《通知》要求具备称重装置的经营单位应对外公布信息。毋庸置疑,VGM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促使我国第三方称重机构的兴起。第三方称重机构受托运人的委托提供集装箱称重服务、收取称重费用,但最终仍由是托运人对VGM信息负责。根据《合同法》第406条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若由于第三方称重机构过失导致托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可以要求第三方称重机构赔偿损失。可见,引入第三方提供称重服务,更有利于VGM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

2、累加称重法

托运人采用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总重进行验证时,《通知》要求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集装箱班轮公司已公布查询集装箱自重(tare weight)的方法,方便托运人使用。

四、VGM信息的传递

《SOLAS修正案》并没有要求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承担验证VGM信息的义务。IMO《载货集装箱总重验证导则》第9.2条仅规定:“如载货集装箱到达码头之前提供的经验证的总重和之后码头验证的总重不符,以码头获得的验证的总重为准。”2010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第15次会议中,由荷兰牵头撰写的报告中曾建议:“所有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在装船前由码头设备进行称重,并且装货前,有必要考虑一种确保向承运人申报箱重正确的方法,并能将正确的箱重传递给船长。”但该建议没有被采纳。现实中,船公司和码头经营者都是商业主体,无权对托运人所提供的VGM信息进行验证,要求码头经营者对所有托运人提供的VGM信息进行验证也不现实。

但是,《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目前,VGM信息的传递主要是从托运人传递至承运人,再传递至码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当督促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与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信息传递途径之责。

五、海事管理机构抽查VGM信息

现行规定赋予托运人自主对载货集装箱称量或自行委托他人称量,无法完全避免托运人未提供VGM信息或者提供的VGM与载货集装箱实际重量不相符的现象。因此,《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海事局)对VGM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作为海事局的一项职责,海事局应当对VGM信息进行抽查,对未取得VGM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可见,纠正的责任在于船公司,而且强调在未纠正的情况下船舶不得开航。

第二、作为海事局的一项职权,海事局接举报或有理由怀疑VGM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要求托运人进行重新验证,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承运船舶、码头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重新验证是托运人的责任,但船方和码头方有配合的义务。

托运人所提供的VGM,与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VGM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 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如果超过,托运人应重新验证VGM,满足要求后才能交付船舶运输。

六、托运人不按照规定提供VGM的后果

由于托运人需对VGM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由于VGM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导致船舶、货物等损害发生,托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自行承担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装船运输而自身受到的经济损失外,这种责任包括导致船舶、货物等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包括依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触犯刑法时,甚至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七、作者的意见

根据前文分析,作者就VGM规定的实施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托运人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VGM信息。这不仅是保障集装箱运输安全的需要,也是托运人保障集装箱货物及时装船运输、避免承担因未提供真实、准确的VGM信息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本办法。无论是托运人自行称重,还是委托第三方称重,都要保障VGM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当委托第三方称重时,要注意该第三方的资质和信誉。这是托运人将因提供VGM信息而带来的成本增加降低至最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二、为了提高VGM信息提供的效率,保障集装箱货物及时装船运输,在托运人、第三方称重机构、港口经营人、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建立有效信息传递途径,显得十分重要。在这方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督促之责。

第三、海事对VGM信息进行抽查,可以参照海运危险货物监管做法,实行诚信管理机制,对信誉好的托运人采用免抽查或少抽查,对于信誉不好的托运人加强抽查,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同时,对于经抽查发现未取得VGM信息或者VGM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应当明文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以督促托运人切实履行提供VGM信息的义务。

第四、由于托运人数量众多,且大多数是小型企业,第三方称重将是保障VGM信息提供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经济性的有效途径,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对第三方称重机构资质和经验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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