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高鹏
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一被称为“捆绑式”年检的做法一直备受争议。而且,这一话题在全国两会上也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原因是,“捆绑式”年检的依据是公安部规定,与“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实施,其中对于“捆绑式”车检并未做出修改。“捆绑式”年检在法律层面的争议何时休?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表示,应强化立法机构的立法主导权。
【“捆绑式”年检争议已久】
近日,郑州市民刘先生驾车行驶至中州大道金水立交附近时,被路边执勤的交警拦停,理由是车辆逾期未检。
刘先生说,因为有几个违章尚未处理,车辆没来得及年检。最终,刘先生被处罚。
其实,车辆“捆绑式”年检的争议由来已久,而且有车主甚至和交管部门对簿公堂。
交管部门执行的规定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主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
【立法主导权应进一步强化】
“这个问题我也呼吁好几年了,将持续关注推动此事的解决。”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受访时表示,立法机构的立法主导权应进一步强化。
沈开举表示,机动车登记“捆绑”年检,明显违背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该过分强调部门地方利益,特别是不能‘搞特权’,这是立法机关要克服的问题。”
“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是否符合上路条件,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沈开举认为,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审查不够,甚至有些违宪的情况存在,但因为审查不够,就导致问题出现,“立法机关应该抓住主导权。”
“应当加强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包括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等,是不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那就要及时修正,彻底解决问题。”沈开举也希望,社会各界都要持续关注推动法治发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其中深层次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方面尚缺乏有效手段,只能把处理过去的违章和车辆年检进行捆绑。
也就是说,强行“捆绑”更多源自于交管部门对于强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置的需求。若没有车辆年检“捆绑”限制,违法者不按要求接受交通违法时,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曾在受访时对此分析,“如果不捆绑,不去接受(违章)处理的案例会大量增加。试想一下,闯红灯一天有多少,还有很多是异地的,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工作量,要消耗大量行政成本。”
【“捆绑式”年检或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实施,其中对于“捆绑式”车检并未做出修改。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不过,2021年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对于机动车年检规定做了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就是将原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附加任何条件”变更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
如果修订获得通过,这意味着“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矛盾将不存在,使得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或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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