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相声小剧场的兴起,相声演出市场逐渐活跃,因相声表演引起的著作权争议也不断发生。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在工作中遇到不少案例,接受记者专访时,他表示,不少艺人侵权还不自知,行业组织及每个相声艺人均应重新审视这一传统表演形式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寻求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逐步建立并完善与本行业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以促进相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声人擅“学唱”,“想唱就唱”可以吗?
李士强认为,相声传统的表演形式决定了相声表演是侵权的高发区。相声自诞生以来,“学唱”就是相声艺人的基本表演技能,许多相声段子中含有“学唱”的内容,更有以“学唱”为主的相声作品,例如:戴志诚、郑建表演的相声《学唱流行歌曲》。这种“学唱”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这种“学唱”往往引发著作权争议。
“想唱就唱”,是长期被忽视的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学唱”是相声艺人的基本表演技能,意指相声艺人模仿演唱“名家名段”。早期的“学唱”主要是模仿一些民间小调、传统戏曲,后逐渐添加了学唱民族歌曲、现代流行歌曲等。
2020年,音乐人徐海俏发文指责某相声社团的演员未经授权演唱其歌曲《空》。2021年,歌手马博因某相声社团的演员未经许可演唱其原创成名曲《菊花爆满山》而起诉该相声社团。2022年,某相声艺人因未经授权演唱歌曲《声声慢》而受到权利人发文指责。在众多因“学唱”而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中,北京众得公司诉岳云鹏等侵犯著作权案影响最大。虽然此案最终以法院驳回原告北京众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终结,但相声艺人“学唱”过程中遇到的著作权困扰并没有因本案的判决而得到解决。
2021年,歌曲《菊花爆满山》权利人马博指控某相声社团的演员未经许可演唱其原创歌曲并起诉该相声社团,后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以调解结案。在“正唱”中,虽然相声艺人系模仿某一特定专业歌手(演员)的演唱,但其实质仍然是以“唱”的形式对权利人作品(歌曲)的表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控制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种演唱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本案中,歌手马博作为歌曲《菊花爆满山》的作者,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进行演出。同时,任何使用其作品进行商业演出的行为均应获得其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故该相声社团的演员未经权利人马博许可演唱其歌曲的行为系侵权行为。
相声艺人岳云鹏在回应《五环之歌》相关著作权争议时曾表示:演唱《五环之歌》征得了歌曲“原唱”蒋大为老师的同意。蒋大为作为《牡丹之歌》的“原唱”,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利,因其并非《牡丹之歌》词、曲的著作权之权利人,故其无许可他人使用《牡丹之歌》的词或曲进行表演的权利。岳云鹏并不因“原唱”蒋大为的“同意”而免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对《牡丹之歌》词、曲之权利人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法官将《牡丹之歌》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认为:词、曲分属不同权利人,词的权利人与曲的权利人分别对词或曲享有权利,原告为歌词权利人,《五环之歌》的歌词为全新作品与《牡丹之歌》的歌词具有实质不同,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未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的审结并不表明岳云鹏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系在未征得《牡丹之歌》曲的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牡丹之歌》的曲进行复制并表演,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侵权行为。“设想如《牡丹之歌》曲的权利人参与对岳云鹏等的诉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岳云鹏等将面临败诉结果。”
相声表演中的“歪唱”,是指相声艺人在表演过程中,以曲解、谐音等方式产生“包袱”,最常见的手法就是对原创歌曲的词或曲进行改动。某著名相声艺人在演唱《大约在冬季》时突然将原曲改为河南梆子调,其以此为手段制造喜剧效果。如此“歪唱”是否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侵犯了曲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改编权,系侵权行为。同时,如此‘歪唱’还侵犯了词作者对歌词享有的表演权。另外,如此‘歪唱’,如果导致原作品在公众心目中形象的降低,其还有可能侵犯作品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李士强表示,在相声表演中的“学唱”,如无歌曲权利人的许可或无法定免责事由则均属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包袱可以 “拿来就用”吗?
相声界历来有“捋叶子”、“捋活”之说。“捋叶子”是指相声艺人将别人的“包袱”用到自己的相声段子中。“捋活”是指相声艺人演出中表演他人整段的相声作品。李士强告诉记者,相声中的“包袱”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使用他人创作的“包袱”均属侵权行为。
2019年,某相声艺人因在综艺《欢乐喜剧人》中使用他人的“包袱”被媒体曝光;同年,某相声社团的艺人被曝光在演出中使用演员ROCK在《脱口秀》中“地下室”的包袱;2021年,某相声艺人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内容而受到指责。
相声中的“包袱”有严格的结构,独特的设计,是作者精心构思的结果。李士强举例说,著名相声艺人郭德纲在《新夜行记》中,使用的“走二环”的“包袱”,完美体现相声表演中“包袱”的技法。层层推进,丝丝入扣,讽刺了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构思,是其深厚的艺术功底和生活体验的结合,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推而广之,相声作品中的每个“包袱”都是作者精心构思的结果,是作者对生活体验的艺术加工,社会公众不应仅以其篇幅较短而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将别人的“包袱”照搬到自己的相声段子中属于侵权行为,将别人的“包袱”小修小改后拿来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比如某相声艺人在表演中将别人“包袱”中“地下四层”改成“地下二层”并拿来使用,是否仍属侵权?李士强表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这种在他人“包袱”之上的小修小改而得到的“包袱”不具有独创性,其与原“包袱”没有实质的区别,不构成新作品。此种修改应视为我国《著作权法》禁止的抄袭行为。
传统相声段子,
总可以随意使用吧?
此外,相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卖布头》、《八扇屏》等传统相声段子形成年代久远,李士强跟记者解释说,大多已经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一方面,这些传统段子是一代代相声艺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为全体相声界甚至是全体国人共同的财富,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立法尚属于空白,但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并无保护期限的限制。一方面,社会应该支持传统相声段子传承,鼓励相声艺人表演传统相声段子,许可相声艺人对传统相声段子进行改编,但同时亦应保护传统相声段子的精神权利。
相声艺人表演传统相声段子或改编传统相声段子时,应主动表明系传统相声段子或是根据传统相声段子改编。例如,某著名相声艺人曾表演相声《西征梦》,后有人指出:《西征梦》脱胎于传统相声《得胜图》,系改编并非其原创。传统相声《得胜图》虽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期,但原作者精神权利应得到尊重,相声艺人在表演《西征梦》时,出于对相声前辈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应该主动声明:此相声系根据传统相声《得胜图》改编。以此类推,任何人使用传统相声,不论表演或改编,均应声明系传统相声或根据传统相声改编。
亟需补上这一课,如何减少争议?
1990年,我国正式颁布《著作权法》,自该法律颁布至今已逾三十年。期间,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逐渐发展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音乐、影视、出版发行等各行业都形成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李士强说,“与之相反,在传统的曲艺行业,特别是相声行业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还是空白。从低谷走向繁荣,相声行业尚需补上著作权保护这一课。”
近年来,相声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频繁发生,这种“乱象”也引起许多业内人士的关注。李士强表示,权利人不断指责相声艺人侵权,呼吁保护原创,然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声艺人面对侵权指控,往往三缄其口,更有甚者,个别相声艺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仍拒不履行。凡此种种,反映出相声艺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与影视、体育、出版行业相比较,相声艺人侵权的成本过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且无其他有效手段惩罚侵权人,造成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往往停留在谴责层面而很少拿起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如何减少争议,规范相声演出市场?李士强也给出建议。首先,要提倡原创,提倡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即是权利声明又能有效避免作品权属不明、权利人无法联系等情况发生,是避免著作权争议的有效方式。
其二,相声艺人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坚决杜绝“想唱就唱”、“拿来就用”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声艺人对侵权行为的放任,不仅阻碍相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每一个相声艺人也必将成为受害者。
其三,行业协会担负监管职责,加强对相声艺人的管理,建立对频繁“撞线”的相声艺人的惩罚机制。同时,行业协会主动担负起维护“传统相声段子”这一宝贵财富的职责,鼓励传播传统相声段子的同时亦应维护传统相声段子的精神权利。
另外,建议相声行业组织与相关版权组织协商,就解决相声艺人因“学唱”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避免相声艺人因“学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紫牛新闻 作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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