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单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计量。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拥有A、B两种商品,成本分别为350万元、620万元。其中,A商品全部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格为324万元,市场价格为380万元;B商品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市场价格为600万元;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该公司预计销售A、B商品尚需分别发生销售费用20万元、1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5;截止2×18年11月30日,该公司已为A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
要求:
(1)2×18年12月31日,该公司应为A、B商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多少?
(2) 列出反映期末存货跌价的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3) 2×19年2月3日卖出四分之一的B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10万元,增值税13%,收到银行汇票,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解答: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七条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因此:
A商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350-20) 20-324=26万元;
B商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620-600=20万元。
(2)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46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26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B商品 20万元
(3)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173.3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2.50万元(61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25万元(610×25%×13%)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B商品 5万元(20×25%)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55万元(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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