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家族是社会结构中重要的一支力量,尤其是那些名门望族。一般而言,家族势力可以起到尊亲睦族、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家族之间因种种原因引发械斗,也让朝廷和地方官伤透了脑筋。

从史料记载来看,清朝时期,民间械斗陋习涉及的地域甚广,其中以江西、两广、台湾、福建等地最为严重。

晚清文人申翰周写诗“两姓相争严伍阵,拼将人命作收场”,展现了福建竹村两个家族械斗的劲爆场面。家族械斗,往往论族不论亲,有时翁婿舅甥之间,分属不同阵营,互相对垒。

清朝末年三大怪事(清朝民间有一陋习)(1)

1909年,四川嘉定府,打架现场。

咸丰年间,官员张集馨觐见咸丰皇帝时,曾汇报惠安的械斗情形:“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两方械斗,不仅阵容庞大,而且旌旗飘飘,自备枪炮刀矛,阵仗很大。

晚清学者陈徽言描述了他所见到的广东潮州民间械斗:“凡剑、棒、弓、刀、藤牌、火铳诸器,家各有之。少有不合意,纠众相角,戾夫一呼,从者如蚁。将斗,列兵家祠,所姓宗长率族属男妇群诣祖堂,椎牛告奠,大呼而出。两阵既对,矢石雨下,已而欢呼如雷,胜者为荣。”

清朝末年三大怪事(清朝民间有一陋习)(2)

1909年,四川嘉定府,打架现场。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约期械斗,为了防止人数不足,出重资雇人帮忙,叫做“鸟”,雇主和受雇者事先立约:“某某承雇某村鸟一百只,鸟粮每只日三百文。如鸟飞不归,议完恤费每鸟一百千文,听天无悔”。械斗之时,被雇来的“鸟”往往冲在最前面,如果这些“鸟”阵亡,则给以若干抚恤金;若因械斗受伤,则给予养伤金。

每场械斗都死伤累累。光绪年间,福建晋江塔头村刘姓建祠堂,奠基过高引起蔡姓不满,由此引发一场大规模械斗,周边二百多个村庄卷入其中,男丁16岁以上全部参与,最终双方360多人惨死,伤者更多。这场大案震动海内外,史称“刘蔡冤”。

清朝末年三大怪事(清朝民间有一陋习)(3)

1909年,四川,正在争吵的人群。

1887年,江西乐平县马姓宗族和弋阳县邵姓宗族之间因“互争坟山坝水”起衅,双方约定械斗,马姓39人、邵姓35人各持枪刀出村互斗,结果共有37人丧生。官府派兵弹压,营勇还遭到乡民的围攻。上海《申报》在报道此案时评论道:“此真以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者矣!”

据记载,在械斗中“及死伤多人,始罢战议和,双方推除死者人数外,按名给恤了事,并不报官”。双方在死伤相互抵消的基础上,死伤更重的一方获赔“人命钱”。死者可在本族祠堂公所立一个“忠勇公”的牌位。

清朝末年三大怪事(清朝民间有一陋习)(4)

1909年的街景。

械斗对于地方的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朝廷多次命令地方官府出面禁止。但事实上,地方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斗时,扬旗鸣鼓,枪炮交施,如临大敌,可数日不解。地方官之恇怯者,不敢出而弹压,亦不敢问两造之曲直,惟飞禀大吏,请示办理而已。”

阵容强大的“约架”,究竟为了什么呢?起初不过是“鼠牙雀角”的小事,如婚姻、土地、债务、盗窃等纠纷,奈何双方都不报官,寻求私力救济,或者父母官漠视不管,导致民隐不能上达,由此造成积怨,争吵演变成武斗。

参考资料:徐珂《清稗类钞·风俗类》,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林永匡、王熹《清代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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