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律师事务所【案情回放】,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知假买假最新赔偿案例?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知假买假最新赔偿案例(有权也不能任性)

知假买假最新赔偿案例

京润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老年护理院是一处老人进行养老的场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也依法办理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在一次公安消防大队与民政局、安监局、常青街道、凌大塘社居委等的联合检查中被查出没有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手续,也没有进行消防设计的备案。被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老年护理院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是对相关的法律依据也不甚清晰,后找到了京润律所的律师,并授权办理此次案件。

【办案专辑】

办案律师在对此案件进行了分析,并与当事人做了沟通,了解到幸福老年护理院确实存在相关的问题,而且消防大队的检查中具有相应的证据。只是罚款的金额和责令停止施工的行为存在问题。所以,建议老年护理院对此案件提起行政复议。在办案律师的帮助下,幸福老年护理院向公安局包河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并陈述了理由,做了举证。最终,包河分局认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责令停止施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故消防大队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工商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将产生严重的责任后果。为此,小编结合日常的学习借鉴和办案实践,归纳了以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种表现形式。

1.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如:某个体工商户在竞标过程中与某公司招标负责人私下串通招投标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处理机关却适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显然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如: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认定,一要把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定义,即指公司擅自超出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要把握一个前提,即当事人既在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又在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果公司已经没有再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而只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这一行为不属于超经营范围行为,而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两种行为的处理,适用法律条文各不相同。

3.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主要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正确,但没有适用该条规定中必须适用的内容,而适用了不应该适用或选择适用的内容。在本案中消防大队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然而,老年护理院仅仅只是没有进行备案,应该适用该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尽管是同一条法律,但是却做了不同的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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