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雪娜 通讯员 韩露 孙怀真
核心导读:5月23日,洛阳市举行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百日行动”具体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据了解,自今年1月“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民政等十部门成立洛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办公室,严厉打击假借“保健”名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截至4月25日,洛阳已出动检查人员33896人次;检查社区、宾馆、酒店、“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集市等场所18600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075次;开展宣传活动2908次;开展协作执法597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441次;清理虚假信息107条;查办案件636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个,公安机关共立案15件,刑拘13人。
同时,现场还发布了“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保健市场乱象的七大典型违法案例。
一、席安胜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今,席安胜(系洛阳益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洛阳市吉利区权庄村、康窑村租赁的房屋内,非法生产名为“透骨消疼液”、“尿舒平喷剂”、“牙疼喷剂”等13种喷剂药品,并通过药交会、印制名片、发放宣传页等推销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经查,洛阳益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金额合计308845元,扣押尚未售出的上述药品金额合计20238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已由吉利区公安机关立案并取保候审。
二、赵鹏飞、袁红涛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9年02月22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洛阳市公安局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北段对洛阳宏健医院(原名洛阳电力医院)实施检查,在一楼牵引熏蒸室发现有“白马寺接骨丸”及“活血消痛丸”2种药品制剂,标示为洛阳白马寺骨科医院制。经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两种制剂均为假药,后该案移交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长安路分局以赵鹏飞、袁红涛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嫌疑人已于2019年3月3日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程红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程红于2018年5月开始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和食品经营。程红经营的商品有清源果酵素养颜果冻、暖护粉等。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其经营的商品做了广告进行宣传,其在广告中使用了“排毒消肿、清宫排毒、缓解妇科炎症、改善女性月经病症”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明示或暗示其推销的商品有保健功效或疗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涧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1.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8060元予以没收,并处以9740元罚款;2.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处以2000元罚款。
四、洛阳世纪草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阳城北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洛阳世纪草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阳城北店在拼多多网店销售“本草荷纤(代用茶)”在包装上未标注是减肥产品和功效,并且没有提供产品所获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其网店对该产品进行了“十日瘦、减肥瘦身、通便吸油、获得2017配方发明专利……”等具有减肥功效和获得2017配方发明专利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汝阳县康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众生药房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汝阳县康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众生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果蔬平糖”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平糖、降糖”,“一步到位、清热、养胰、抑糖”等用语,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给予罚款5000元处罚。
六、洛阳市闽鑫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洛阳市闽鑫食品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芒果蜜饯干,宣称该商品有“降低胆固醇,防治心血管疾病”等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孟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洛阳市闽鑫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处罚。
七、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登记成立。该公司在国外租赁了服务器,设计制作了会员平台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以每单3350元至33500元不等的金额在全国各地发展新会员,还可以在该系统内购买该公司提供的各种商品,售价分别从100元至15800元不等。成为会员后,可依据其加入时所购买的会员等级和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形成团队或上下级关系后,就可以从该公司拿到直推奖、销售奖、服务奖、管理奖和重消奖等各项不同的奖励,以实现公司和各团队金字塔式的销售模式和返利。经查,该案共有会员号12182个,涉及人员共计9287人,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收入6521万余元。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涧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的52283281.22元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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