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购房者房屋存在的不利因素,导致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案件详情】

2016年,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认购某小区一栋2楼的房屋。购房时,陈某通过宣传册看到2楼的前方有一栋低矮楼层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但宣传册上并未标注该中心的层高。

2018年,陈某在办理收楼时提出,房屋阳台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遮挡、排放口正对房屋室内、空调外机距离阳台过近且有噪声等问题,陈某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诉求。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陈某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自家房屋被遮挡该找谁(收楼后发现阳台被会所遮挡)(1)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购买的房屋阳台正面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挑檐遮挡,露台上设置了一些配套设备,影响了案涉房屋的观景,露台与阳台直接相连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些瑕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房产公司未就所售房屋的相关情况向陈某履行全面、适当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某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按房屋总价款的3%即81925.23元赔偿陈某损失。某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某房产公司称,其提供的宣传册及合同附件中的规划总平面图,皆已清晰展示陈某购买的房屋与商业中心毗邻,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情况。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商业文化中心尚未建成,陈某无法得知该中心建成后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购房者,该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挡物及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但是,某房产公司在销售时仅向陈某告知房屋与商业文化活动中心相邻,未告知该中心具体的楼高、与房屋的间距以及对房屋的遮挡程度等,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自家房屋被遮挡该找谁(收楼后发现阳台被会所遮挡)(2)

【法官说法】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有能力有义务披露所售商品房所存在的不利因素或瑕疵信息,不应隐瞒商品房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

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已售商品房的瑕疵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造成购房人预期的心理舒适度降低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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