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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不忘危,盛必虑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颁布了哪些跟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涨知识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的内涵
《国家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公民、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之规定,公民、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的内涵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之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法律责任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反恐法》立法目的
根据《反恐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反恐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组织应履行如下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的定义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网络安全工作职责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亦不得为之提供程序、工具和帮助;
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在电子信息、应用软件中,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组织享有如下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活动;
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的定义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维护生物安全的主要原则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应当如何应对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国家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如何应对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国家安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主管|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主办|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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