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时拾史事独家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严禁转载/作者夏秋

复习: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封诊式》,是包含尸体检验、现场勘查、活体诊察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报告。(具体请看:两千多年前的犯罪现场调查是怎么做的?)

那么,在宋慈之前,除了让人弹眼落睛的秦代"犯罪现场调查"之外,古代侦探们还有别的什么业务进展吗?

睡虎地秦墓和张家山汉墓,墓主人是工作狂吗?

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几年之后,同样是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的一千多枚竹简被考古人员发现。上述秦简、汉简的墓主人都曾经当过基层公务员,且都把日常工作中必需的各类文书带进了坟墓里。

我原来以为这两位秦、汉公务员是超级工作狂,所以死了以后也要和工作文书埋在一起。

清官破案十大奇案(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谈起)(1)

但请教过大神以后发现,这就是秦汉时期"视死如生"的表现,死亡只是生者世界的延伸。那时候的人们认为,死后的生活与生前没啥区别,照常干活过日子,所以平时要用的东西也都得带下去。

也就是说,活着的时候天天搬砖,死了以后还得天天搬砖。忒惨了吧。等着过年放假而无心上班的人,看到这里,是不是都心中一凛?

清官破案十大奇案(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谈起)(2)

你瞧瞧你这一天天的

张家山汉简中的伤情鉴定和疑案复审

二年律令中的伤情分类

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二年指的是吕后二年,记录的应该是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期间颁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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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禧攻略》里的白月光秦岚,演吕后那叫一绝

其中《贼律》部分提到,在伤害案件中,用"金铁锐、锤、椎"等金属器皿伤人的,将被处以"城旦舂"这种终生苦役的无期徒刑。如果没有用凶器,但是斗殴过程中还是伤到对方眼耳口鼻肢体的,处以耐刑。

大家还记得秦简《封诊式》里与人斗殴而流产的孕妇吗?她将死胎一裹去告官,官府是派出了令史和隶妾分别检验死胎及该孕妇出血情况的,不然谁知道你到底是流产还是来大姨妈呢。

那么汉简《贼律》这里应该同理,既然分为金刃伤和手足他物伤,猜测必然有相应的医学鉴定,不然空口无凭讲不清楚。

打个比方,张三说李四拿刀刺了他的眼睛,李四说我明明没有持械,只不过是拳头不长眼,而且当时对方最多有点乌青熊猫眼,怎么就瞎了呢?按两个人的口供,持金属器械伤人,得判无期徒刑终生苦役;没有持械,就仅仅是剃头发剃胡子这种侮辱意义大于肉体折磨的刑罚。断案官吏要选哪一个,总得有点过硬的凭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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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情鉴定,除了《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这部分也有其它例子。

奏谳书中的屈打成招翻供案

汉代创设了一个奏谳制度,就是对疑狱要上报复审,它是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发展。张家山汉简里《奏谳书》记录的就是这类复审案例,汉初与秦相隔不远,且汉承秦制,所以也有提到秦朝类似的重审案件。

《奏谳书》"黥城旦讲乞鞫"这个例子,说的就是秦始皇时期,有个名字叫"讲"的人,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承认和一个叫"毛"的人合谋偷牛,而被判黥刑且终生服苦役。"讲"后来不服判决,要求高一级别的衙门复审,经过鉴定,"讲"的刑讯伤情如下:

"诊讲背笞紖大如指者十三所,小紖瘢相质五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数。"

也就是说,"讲"的背部,从肩到腰,被打的伤痕密密麻麻"稠不可数",手指头粗的伤痕就有十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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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的官员再重新找到"毛"这个人,询问 "讲"到底有没有与他合谋偷牛。"毛"原本一个人偷的牛,也是被打得招架不住,才乱咬一气。"诊毛背笞紖瘢相质五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数,其臀瘢大如指四所,其两股瘢大如指。"

经查,毛的整个背部也是伤痕"稠不可数",屁股上手指头粗细的伤痕就有四处,大腿上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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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还有同款笞刑哦,不过会在犯人腰肾处作特别防护,只针对50岁以下的男性,且最多不超过24下,未成年人最多不超过10下,普通男人挨个几下就吃不消了。

"毛"证实了"讲"是被屈打成招,那么"毛"有没有可能也是冤枉的呢?这时候还要结合其他证人证言,"讲"有不在场证明,而"毛"没有,且"毛"偷牛的行为是有目击者的。既然"毛"承认挨不过笞刑才攀咬诬告了"讲","讲"就被免除刑罚,恢复自由身。"讲"的妻小原本因连坐而被发卖,也由官府赎回,同时,他家被没收充公的财产予以发还。

虽说这个案子看上去还算大团圆结局,但是想想"讲"遭受的肉体和精神双重折磨,他的妻小因连坐发卖以后可能遭遇的痛苦,还是不胜唏嘘。

保辜制度和侯爵之死

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的"贼律"部分和《奏谳书》里都提及了保辜制度。

这个名词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张三又和李四打架,这回李四受伤不轻,而且还在伤后二十天内死了。那么张三犯的就不是伤害罪,而要加重为杀人罪了,这二十天就是法定保辜期。

"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

嗯,为了打比方,我先虚构出来两位超凶人士,张三和李四,莫名其妙打了两架,张三瞎了眼(见持械伤人的例子),李四还死了,真是对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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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表示情绪稳定

其实关于保辜制度,汉书和史记中都记录了一名权贵的真实案例,这事发生在汉武帝初期。昌武侯单德,袭了爵位没几年,便打伤了人,伤者在保辜期二十天内死了。杀人偿命,单德的结局是"弃市,国除",人被处死,封地爵位都被收回去了。

所以在外边和人闹矛盾,一定要从心,能动口就千万别动手。拳脚无眼的,动口好歹热闹点,反正过年也不让放鞭炮了,咱放嘴炮。

话又说回来,伤者在保辜期内死亡,也有可能并非伤情恶化的缘故,说不定是本身自带的突发性疾病引起的猝死,又或者另有其他凶手趁此机会,以别的方式下手却逃过了追查。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当时的时代局限性不可否认。

彩蛋:官府对一段奸情的一审与重审

彩蛋里的内容和司法鉴定没有啥关系,只不过翻阅《奏谳书》的时候,觉得这案子特别有意思。

秦代有一名女子甲,她的丈夫丁为公士,也就是军功爵制最低的那个爵位。现在丁因病去世了,棺材还放在家中,等着下葬。甲就和婆婆素两个人守灵,环棺而哭。

但是夜里来了个男子丙,猜测是甲的相好,两人就在棺材后面的房内和奸。这期间甲有没有避着婆婆素,素有没有目睹通奸行为,文书里并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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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素就上官府,把儿媳妇给告了,衙役麻溜把甲抓了起来。显然这一通操作,官府是相信了素的告发属实,但素有没有可能是臆测,又或者诬告呢,官府是怎么证实甲和奸的呢,怎么通奸另一个当事人丙在这里就销声匿迹了呢,这些疑点文书里都没提到。

人是抓了,但要怎么给甲定罪,地方官员犯了难,就按照规定把这个难以决断的案子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廷尉带着几个官员讨论案情,大家一致认定,甲这个女人,丈夫尸骨未寒,在棺材旁边就和人通奸,犯了不孝和敖悍两项罪名。

别以为廷尉这几个人嘴皮子一番,随随便便就给甲定了罪,这里边确实也有依据。秦律规定,丈夫为尊,妻子侍奉丈夫,应仅次于父母,是为孝。不孝的话,重则弃市,也就是死刑,轻则黥为城旦舂,脸上刺字再服无期苦役。而比不孝稍好一点的行为,比如对丈夫不敬,就是"敖悍",也要被判无期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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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古言作者们,不知道悍妇在古代是要吃官司判刑的吗

甲这个时候被关着,还不知道自己就要从公士之妻堕落成为终生苦役。不过这时候来了个反转,有一个人将撞向甲的命运之轮,轻轻往外一推,使甲堪堪避过一劫。

这个人是谁呢?他又是怎么做的呢?

这个人其实就是廷尉手下一个廷史,普普通通的办事员,名字叫申。他也没干什么了不得的事,只不过熟知秦律,并且当面指出了廷尉及其他僚属思虑不周之处,从而使廷尉改变了判决。

申是这么说的,儿子在父亲活着的时候,三天不给饭吃,或父亲死后三天不上坟,哪个才算不孝罪?廷尉回答,那自然是饿着父亲才算不孝,应当弃市,父亲已经死了,儿子不上坟的话,无罪。

那好,再来说夫妻之间的不孝,申又问,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自行改嫁有罪,还是丈夫死了以后改嫁有罪?廷尉答,夫健在而妻私自改嫁,改嫁女子和娶她的男子都应当刺字再服无期苦役,夫死改嫁,嫁娶都无罪。

申向廷尉提的第三个问题是,假设丈夫疑妻子与人通奸,带人捉奸却没有捉到,应该怎么判?廷尉说,捉奸必须捉双,才能判罪,不然就无罪。

"既然如此,甲是在丈夫死后被疑与人通奸,且被捕的时候,并没有捉奸捉双,您却判她一个无期徒刑,是不是不合适呢?"面对普通办事员申的据理力争,廷尉,相当于秦代的最高法院院长,直接承认"我的确判错了。"

现在又有几个人敢和领导这么说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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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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