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讲述了劳动报酬及加班费的计算,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费?怎样举证?首先我们再次阐述一下标准工作时制,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表?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表(加班费的界定与计算)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表

前文我们讲述了劳动报酬及加班费的计算,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费?怎样举证?首先我们再次阐述一下标准工作时制。

(本文一共1750字,共分三节,可全文通读亦可按需求核对。)

一、标准工作时制

二、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三、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一、标准工作时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为标准工作时制下周工作时长计算的依据。

此外,根据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如果有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40分钟、每周安排休息1天计算,原则上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二、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1、法律规定加班费要支付多少?首先你要先知道法律标准规定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可确定或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是遵循科学合理的设计原则,90%以上同岗位劳动者均能完成,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在8小时之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计算加班费。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超额完成了定额任务,其超额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也不应计算加班费,可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支付。3、无法确定或者没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定额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可能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当然也可能不超过。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请收藏本贴或记录如下计算公式:

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21.75天×8小时/天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 休息日工作时间×200% 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

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注:大连目前最低时薪为10.98元。

三、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1、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考勤记录审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公式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3、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然,如果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与企业绩效、个人创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种因素挂钩的,以上工资的计算方法只能涉及固定月基本工资的算法。具体实际工资金额的计算,还需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工资构成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因素。

以上是在关于计件工作时长下可计算的工资与加班费的计算,下一节我们将和大家分享特殊工作方式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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