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电视台将“谭谈交通”这一档节目的著作权转让给一家名为成都游术公司并且投诉谭谈,致其个人账号短视频全部下架。这一行为引发热议,引来一股讨论著作权相关法律的热潮。

交通执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事件-法律更深层次的意义)(1)

那么成都电视台有权这么做吗?我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有的。那么它的这种行为道德吗?肯定不道德。我们常说要“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看成都电视台就是忘了这档节目的初心,当初这是一档完完全全的公益普法节目,诸多社会民众都参与其中,因为是公益性质,自然也不存在侵犯那些“被迫”参演民众的肖像权了。

交通执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事件-法律更深层次的意义)(2)

但是呢,谭谈火了,谭谈交通火了,电视台这个时候站出来了,要维权了。我不得不说一句真是干得漂亮(biao-zi-li-pai-fang),更离谱的是他们居然委托给了一家皮包公司,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流氓来维权!作为一家公共事业单位,要维权,大可以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家皮包公司是什么意思呢?这里面是否存在贪腐,利益勾结等情况我不得而知。

交通执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事件-法律更深层次的意义)(3)

我只知道成都电视台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严重激起了人民的愤怒,伤害了民众的感情,也违背了自己当初公益普法的初衷。

道德是法律的延伸,道德是法律之根。抛开道德谈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就好比二战时期在德国屠戮犹太人是“合法“的,多么荒谬!

交通执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事件-法律更深层次的意义)(4)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但是任何龃龉都会被阳光杀死,相信这件事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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