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底(介绍女子卖淫每次收介绍费50元)(1)

宁都一宾馆保安介绍卖淫获刑

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底(介绍女子卖淫每次收介绍费50元)(2)

赣州法院网讯 宁都一宾馆保安竟然介绍卖淫,收取介绍费。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8月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南大道某宾馆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下半年,卖淫女子赖某、毛某(未成年人)将其手机号码留给被告人李某,称有客人需要“小姐”就打电话联系。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介绍赖某到该宾馆卖淫五次,每次收取赖某50元介绍费,共获利250元;介绍毛某1到该宾馆卖淫三次,每次收取50元介绍费,共获利15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二人多次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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