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历史上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在整个世界的空间范围内,通常出现若干法律文明区域,不同文明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呈现出差别较大的面貌,而同一文明区域中不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则往往具有较大的类比性,似乎属于同一个“家族”。在法学理论上,用来概况不同区域和国度之间法律文明差别化和类似性的概念就是法系。

在对于法系的划分,不同学者对于法系有不同划分,但是最主流的几个法系有3个。

第一个: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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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以公元前450年前后的《十二表法》和公元534年前后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古罗马文明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它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发达,尤其是古罗马的私法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律, 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在欧洲进人中世纪的时候,古罗马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及其法律制度一道被日耳曼征服者所摧毁,取而代之的是封闭的庄园经济和封建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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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随着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销声匿迹了几个世纪的罗马法被重新发现,12- 16 世纪出现了学习、研究和采用罗马法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 当工业和商业一起初在意大利, 随后在其他国家一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立即得到恢复并取得威信。”首先开始于意大利北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很快传播到法国南部,以及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德国和其他国家。在罗马法观念的影响下,欧洲大陆兴起了一场法典化运动,作为大陆法系主要标志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都可以看作这一运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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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并称的世界性的主要法系之一,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英语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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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是在罗马法传统之外独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系。11 世纪以前,英国通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也有定影响。1066年,威廉一世统治 下的诺曼人人侵英国后,为加强中央集权,英王经常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逐渐建立了-批王室法院,后通称为普通法院。王室法院及其巡回法官根据国王的敕令并参照当地的习惯进行判决,在这些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这里所称的普通法,不同于法学上通常所说的与根本法相对称的普通法,而是指英国历史上特有的与衡平法相对称的普遍适用的一种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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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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