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需求牵引、物流业自身发展规律和轻型货车城市通行政策、轻型货车使用成本较低等因素作用下,轻型货车成为我国城市和短途货运最广泛使用的车型。由于我国还处在城市化和机动化快速发展阶段,货运需求大、种类多样,对重载运输具有一定的需求,加上恶性竞争、监管不力,造成轻型货车严重超载和非法改装现象多发。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轻型货车被动安全性能还较低,不能有效保障碰撞后的交通安全。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系统施策、精准施策,切实提高轻型货车本质安全水平。

一、多因素作用下,轻型货车成为我国城市和短途货运最广泛使用的车型

(一)我国城市化发展对城市货运提出巨大、多样化、时效性强的需求

首先,我国城市规模大、人口密集,城市货运需求巨大。我国城市发展具有规模大、人口密集的特点,再加上地域辽阔、城市布局分散,导致对城市货运的需求巨大。其次,我国处于城市化持续发展阶段,城市货运需求增长且多样化。我国城市化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化率每年增长约1%,在这个进程中,对货运的需求持续增长,货物的种类也非常多样。再次,在互联网 发展趋势下,城市货运个性化和即时性发展特征明显。近年来,在互联网和物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物流配送和快递业发展也异常迅猛,城市货运个性化发展特征明显,且对物流的时效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巨大的市场需求和较低的使用成本,使轻型货车成为城市和短途货运的最主流车型

首先,物流业发展规律使轻型货车成为城市货运的最主流车型。现代物流的发展规律,是在各城市形成较大的物流中心或集散地,之后货物再向较小的物流点或终端用户集散。在物流中心或集散地,由于运距较长、运量较大,运输任务多由经济性较好的重型货车承担。货物在向物流点或终端用户集散时,由于运距较短、运量较少、对运输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运输任务多由轻型货车承担。我国和世界各国近年来重型货车和轻型货车发展较快,中型货车和微型货车发展较慢,都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较低的使用成本使轻型货车成为城市货运和短途运输的最主流车型。与中重型货车相比,轻型货车准入门槛和使用成本较低:一方面是城市通行便利。我国各城市对轻型和微型货车的通行,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再加上轻型货车车长较小,在道路通行和停车方面也具有特别的便利优势。另一方面是行业准入门槛低。交通运输部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4.5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使得该类车型和驾驶人得以零门槛进入道路货运行业。

不可忽视的是,轻型货车还有使用成本低的优点。轻型货车可以使用最普遍的C类驾照驾驶,违法成本以及税收和保险成本相对较低。笔者两年前在济南市某运输公司调研的结果显示,目前雇佣C照驾驶人只需每月3000元,B照驾驶人则需要每月6000元。此外,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税款,对规模企业按10%征收税款,货运行业利润较低,因此多采用个体或小规模方式经营,这也刺激了轻型货车的使用。

轻型货车危险程度(轻型货车本质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1)

2014-2018中国货运主要车型年销量

二、轻型货车整备质量超标和超载成为普遍现象

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走访和资料梳理发现,目前轻型货车整备质量超标和超载是普遍现象。

(一)在需求刺激和恶性竞争下,轻型货车整备质量超标和超载成为普遍现象

首先是部分货物需要较大吨位的车辆运输。国外成熟城市功能布局较为完善,城市内以服务业发展为主,建筑业、工业和商品集散地较少,城市货物主要以日用品、装修物和搬家等需求为主,货物密度较低,适宜使用轻型货车运输。我国城市发展还不成熟、不稳定、不均衡,再加上城市还处于扩张期,因此对建筑用料、工业原材料和成品、酒水等生活用品的运输需求较高,此类物品密度较高,不适宜使用设计和制造上用作轻抛物运输的轻型货车运输。但是,出于降低成本等考虑,往往会倾向于使用轻型货车运输,多数情况下会导致超载现象的发生。

其次是货运市场的恶性竞争加剧了超载现象的发生。城市货物运输和短途运输“运距短”“运量少”“货物多样”“时效性强”等特点决定了个体或小微企业运输经营具有更大的优势,再加上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政策,相关车辆和从业人员无须企业化经营或挂靠经营,城市货物运输和短途运输进一步向“散”“小”的格局发展,而“货拉拉”“快狗打车”“运满满”等货运和物流配送平台的发展,使得竞争更加透明和白热化,导致超载等违法行为多发。

另外,针对城市货运和短途运输中的超载行为和货车以超载为目的的非法改装行为,目前还没有便捷有效的称重等取证条件,难以取得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治理效果。

(二)以超载为目的的整备质量超标和非法改装情况多发

在超载的刺激下,消费者往往倾向于购买可以“多拉快跑”的车辆,厂家为了迎合,往往违规销售二类底盘、违规协助生产销售超重货厢,为数不少的厂家还会生产销售整备质量超标的车辆,或为增强车辆承重能力,“协助”消费者非法改装车辆。

2021年7月上旬,笔者在成都中集车辆园暗访检查,多家轻型货车销售代表对违规销售二类底盘直言不讳:“消费者买走只有底盘没有货厢的车后,再从当地的小型加工厂加装(很多是销售商协助加装的)便于超载的‘加强型货厢’,就可以进行违规运输。而厂家出厂的正规货厢无法满足一些消费者的超载需求,更不能明目张胆地生产适合超载的违规货厢,因此,为了迎合市场,只能出售‘底盘车’。”

销售代表同时表示,整车整备质量超标在业内也是普遍现象,总质量4.5吨,整备质量在2.3-2.8吨之间的轻型货车,实际整备质量往往要比合格证多出300-500千克。

笔者随即会同检查人员对其中一辆疑似超重的车辆进行了现场称重,结果显示,该车辆在合格证上标示的整车重量是2720公斤,而现场实际测量重量为3620公斤,超重900公斤,整车实际重量已经严重超出合格证所标示的重量。

在一处货厢非法加工、改装点,笔者发现了多辆正在加工、改装的货车车厢,随机抽查了一辆刚刚加工完毕的轻型货车,发现存在非法改装、整备质量超标等问题。

轻型货车危险程度(轻型货车本质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2)

货厢非法加工、改装

另外,为了实现超载,往往采取加厚货厢地板、加宽加厚钢板弹簧、更换后桥、改变轮胎型号、加厚轮胎层级等非法改装手段增强承重能力。

轻型货车危险程度(轻型货车本质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3)

非法改装车辆:《公告》照片无副车架,实车违规加装副车架

轻型货车危险程度(轻型货车本质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4)

非法改装车辆:《公告》轮胎规格和实际轮胎规格

(三)超载对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超载通过违法违规获益,在获益的同时,对公共安全利益造成侵害,也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构成对其他从业者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劣币驱逐良币”,拉低货运行业整体规范健康发展的水平,与国家提倡的“规模化”“集约化”货运行业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超载一方面增大了事故伤亡率,即货车超载使总重量变大,其他车辆相对质量变小,大大增加了碰撞时质量较小车辆车内人员的伤亡风险。

另一方面,超载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超载使车辆比功率下降,其并入车道、躲避障碍物、变更车道等能力均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2)超载时,车辆重心将向后移,使得车辆具备过多转向特性,当达到一定的车速时,车辆将失去转向稳定性,即,只要极其微小的前轮转角便会产生极大的横摆角速度,转向半径变得极小,激转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侧滑或翻车现象。(3)车辆超载改变了制动力在各轴之间的合理分配,容易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方面的事故;另一方面,在下长坡等工况下,因为制动频繁且强度大,容易使制动器发热、损坏,进而影响制动效能甚至造成制动失效。(4)超载使车辆操纵性变差,行驶时容易出现转向沉重,甚至失效等情况。(5)超载可导致车辆传动轴、半轴、车桥、轮胎等部件使用寿命缩短,发生意外的断裂、破损,进而导致车辆侧翻、碰撞等事故。(6)对整个交通流来说,车辆运行速度降低,降低了整个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使得车辆间速度差变大,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7)超载货车很容易撞坏护栏,使护栏失去防护能力,同时因为超载导致重心高,很容易被护栏“绊倒”,出现侧翻事故3。

三、轻型货车碰撞安全性能亟待提升

笔者在调查一起轻型货车事故时,发现轻型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溃散且车门变形卡死,挤压乘员生存空间,车内外人员无法开门,导致人员致死致伤严重。而同样受到剧烈撞击的小轿车,在施救时,车门仍然可以自如打开。

轻型货车危险程度(轻型货车本质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5)

事故中轻型货车严重溃散、车门变形卡死

我国从2016年9月1日起对总质量2.5吨以下微型货车执行正面碰撞标准,但一直未对总质量2.5吨以上、4.5吨以下的轻微型货车提出要求。若对轻微型货车全面执行正面碰撞标准,则能够避免或缓解本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人员损伤、生存空间、车门开启、燃料泄露等问题。据了解,美国、日本均强制要求轻微型货车执行正面碰撞标准,欧盟目前对2.5吨以下货车有要求,并将自2022年开始强制其他轻型货车也实施。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超过2000万辆的轻微型货车,且每年均以200多万辆的速度增长。2019年轻微型货车共造成交通事故15826起,万车事故率为8.3,造成5264人死亡,万车死亡率达到2.8,而小微型客车万车事故率为5.2,万车死亡率仅为1.1。轻微型货车车身高度、通行环境、核定载人数等与乘用车基本类似,若能强制执行正面碰撞标准,则有望将其致死率降低到与乘用车同等水平,既有利于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也有利于改变目前轻微型货车生产工艺低端、产品简陋、恶性竞争突出等问题,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对策建议

鉴于轻型货车“大吨小标”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问题,解决该类问题,建议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原则,按照尊重客观现实,坚持科学、综合施策,疏堵结合的思路,逐一分析导致“大吨小标”的关键要素和变量,从中探寻破解问题的突破口。

具体的,首先要在尊重当前阶段城市货运对4.5以上吨位运输车辆的客观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城市货车通行政策。其次在城市货车通行政策优化的基础上,可对城市运输车辆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如要求车辆加装载质量传感器并对超载行为自动预警,要求车辆加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降低车辆底盘高度、更便于装卸货物和提供更好的视野等。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已经牵头制定发布了《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为对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分类管理和标准提升奠定了一定基础。第三要加强监管,建议借鉴前几年超载超限治理的良好经验,依托收费站、超载超限检测站等,开展对轻型货车超载超限的联合治理,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如整备质量超过总质量的车辆,督促企业采用召回、退款、换车等方式消除隐患。

针对轻微型货车正面碰撞标准缺失的问题,建议对2.5吨以上、4.5吨以下的轻微型货车实施正面碰撞标准。也可先对2.5吨以上、3.5吨以下的轻微型货车先行实施。

参考文献:

1.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产生背景和原因分析,周文辉,汽车与安全[J], 2019年第7期

2.中国城市货运车辆应用与公共治理实践研究报告,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罗兰贝格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3月

3. 车辆超载主要安全隐患分析,周文辉、马明月,汽车与安全[J], 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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