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是《保险法》注释解读第34期,咱继续,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私家车注册了滴滴有事故保险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私家车注册了滴滴有事故保险吗(私家车注册滴滴)

私家车注册了滴滴有事故保险吗

这一期,是《保险法》注释解读第34期,咱继续。

先来问大家几个问题:私家车如果在滴滴等平台注册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如何证明车辆的营运属性?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到底要如何说明才算做出了合理说明?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一个山东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中,我们等下一并揭晓。

按惯例,先来看看今天要一起学习和解读的法条。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这一条,是《保险法》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况的规定。

这个法条的理解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有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请注意,是义务。那如何判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常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情况发生变化,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至于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的认知,应该以普通人应该了解的情况。

2、保险人(保险公司)享有保费增加权合同解除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未采取行动的,按原合同执行。

3、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咱上个案例,此案例延续了保险案子大多“三审”的传统,也是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判决,都有自己非常坚定的诉求。一起来看。

案例:

2018年6月,马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夫妇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夫妇二人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夫妇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投保的交强险做了赔付,但在申请商业险种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时,马某和A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

A保险公司认为,马某车辆投保时按照私家车性质进行了投保,但是,在实际使用中,马某注册了滴滴平台,车辆的性质已变更为营运性质,但马某并未通知。具体到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公司查勘记录,马某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A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马某认为,A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虽然合同中写有“本保险单承保非营业车辆,如果保险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但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未提示或说明的,条款不发生效力,当时投保时采用电话销售进行的投保,A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所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可了马某的意见,认为A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就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口头或书面明确说明,亦未举证证实就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判决A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了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1、A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书”中,马某不仅签字,还亲自书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华泰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的营业运输免责提示义务。

2、通过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滴滴打车”的接单记录、县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足以证实马某在长期从事营业运输,虽然事故发生时,马某并没有在滴滴营业,但却在从事营运活动。根据《保险法》第52条,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之后,轮到马某不服了,保险公司不赔,可全部要自己承担的,那不行,申请再审!

高院接到再审申请后,认定本案的焦点就两个:一是A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马某投保的机动车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是否显著增加了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

对于焦点一:高院引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免责事由,只要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即可。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要通知保险公司,这是《保险法》明确的规定,也应该是马某应知的,A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已做了提示,马某也签字确认,所以,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

对于焦点二:根据《保险法》第52条,马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改变了营运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刊登的案例裁判意见,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最终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启示:

1、不要心存侥幸。一旦私家车注册了滴滴等平台,从事营运工作的话,一定要和保险公司说明,宁可让保险公司增加保费,也不要把责任留给自己。说实话,拿自己车出来跑滴滴的,也都不容易,虽然赚钱不易,但不要把钱省在这里,一旦出现案件中的情况,动辄几十万的甚至上百万的理赔,一旦保险公司不承担,那全部都有车主承担,这对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绝对是灭顶之灾,直接经济死亡,千万要不得。

2、没有拿私家车运营的车主们,不要去注册滴滴了,要不一旦出现,麻烦,没挣个几块钱,还得解释半天。

3、保险合同签字前,一定要认真看合同。保险合同是复杂一点,但是重要的内容都加粗加黑了,最好最好是把合同完整看一遍,实在看不懂也得看下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一旦签了字,可就有了法律效力,马虎不得。可以说,以我多年的从业经验,至少90%的保险纠纷,只要能认真看懂保险合同,都不会有纠纷。要想不以后不麻烦,还是先麻烦,为了自己负责,投保时一定看下合同。

好了,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欢迎大家点赞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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