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美国的法律有关。
1895年,有英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来了一批西红柿。
按美国当时的法律,输入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但进口蔬菜则必须缴纳10%的关税。
纽约港的关税官认定西红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佳肴。
商人则坚定地认为它属于水果,而且有理有据: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它的形状色泽也都应当属于水果范畴。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好把它作为被告送进美国高等法院接受审判。
经过审理,法官们一致判决:“正像黄瓜、大豆和豌豆一样,西红柿是一种蔓生的果实。
还好现在没有关于番茄和西红柿不是同一个物种的迷思。。
在通常的谈论中,人们总是把它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等一样作为饭菜食用;无论是生吃还是熟食,它总是同饭后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样。
”同时,“西红柿在正餐中会出现,但在甜品中就很少作为材料。
”从此,西红柿才法定为蔬菜,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一道佳肴。
同时,由于西红柿自此分类为蔬菜,商人避税的如意算盘就打不响了。
直到现在,西红柿仍被归类为蔬菜,而不是归类为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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